3月28日
《廣東省2022年高中階段學校
招生錄取工作實施辦法》發布
(下稱《辦法》)
其中明確
每所優質高中學校要安排
不低于50%的招生名額
主要按初中學校在校生數
直接分配到區域內各初中學校(含民辦)
并適當向薄弱初中、農村初中傾斜
嚴禁學科競賽、“奧賽”成績
與招生錄取掛鉤
《辦法》提出,取消普通高中錄取的各種獎勵加分政策。嚴禁學校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與招生錄取掛鉤。
調整和規范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加分實施方案和錄取優待政策,精準確定加分或優待資格條件,合理降低加分分值。
軍人(含現役軍人、烈士,因公犧牲、病故軍人等),公安英烈和因公犧牲傷殘公安民警,因公殉職基層干部等人員子女入讀高中階段學校的優待政策按有關規定執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或優待政策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得與其他項目分值累加。
《辦法》提出,積極、穩妥落實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地參加中考的相關政策,珠三角9市要積極完善并進一步落實港澳居民或隨遷子女在粵參加中考的政策。要優化資格審核程序,確保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都能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招生并與當地考生同等錄取。對于因特殊原因不符合流入地報考條件的考生,流入地考招機構要主動協調流出地予以穩妥解決,原則上回流出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考試和招生。
高中學校根據自身辦學目標、定位和特色制定自主招生方案。公辦學校自主招生比例控制在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的10%以內,選拔具有學科特長或創新潛質的優秀學生。體育、藝術、科技等特長特色類型招生均納入自主招生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市除體育、藝術、小語種3種類型可在本市范圍內招生外,其他類型自主招生應落實屬地招生政策,在規定的屬地范圍內招生。承擔國家特殊人才培養任務的普通高中,按原批準的辦法招生。
普通高中學校除批準同意外
不得跨地市招生
今年廣東將保持高中階段教育普職比大體相當,科學制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計劃并嚴格實施,推動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
對于普通高中學位資源不足的地市,由生源輸出地和輸入地市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報省教育廳備案后安排跨地市招生計劃。跨地市的中職學校轉移招生計劃由省統一公布,中高職貫通培養(含五年一貫制和三二分段)招生計劃由省統一審核和公布。各招生學校應嚴格按照教育廳、人社廳核定的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范圍、時間、標準和方式統一招生,不得隨意更改招生計劃,增強招生計劃的透明度和嚴肅性。
《辦法》明確,各地要嚴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屬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地處縣城(包括縣、不設區的市)的公辦普通高中應在本縣城內招生;地處設區市城區的公辦普通高中應在所在區或地市教育部門批準的若干城區內招生。民辦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納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招生范圍應與所在地公辦普通高中保持一致。除經省教育廳同意可開展跨地市招生的普通高中學校外,其他普通高中學校不得跨地市招生,不得招收未在本地市參加中考的學生。
省教育考試院有關負責人提醒,高中階段學校一年級新生經入學考試,審查合格被錄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校辦理注冊手續,即準入在校學習,取得學籍。未經學校批準,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注冊者,不保留入學資格,不建立學籍。
高中階段學校招生錄取“九個嚴禁”
● 嚴禁以任何形式提前組織招生、面試招生、超計劃招生、違規跨區域招生;
● 嚴禁普通高中學校通過微信公眾號或微信小程序等渠道收集學生有關報讀意愿以及個人相關信息;
● 嚴禁學校間混合招生、招生后違規辦理轉學;
● 嚴禁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以公辦學校名義招攬生源;
● 嚴禁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的以選拔生源為目的的各類考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組織的考試結果作為招生依據;
● 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免收學費、虛假宣傳等方式爭奪生源;
● 嚴禁招收已被中等職業學校錄取的學生;
● 嚴禁招收借讀生、人籍分離、空掛學籍;
● 嚴禁公布、宣傳、炒作中考“狀元”和升學率。
對于今年的招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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