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門修訂管理辦法
競賽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依據
記者3月15日從教育部獲悉,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新版《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
辦法強調,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新修訂的辦法結合了“雙減”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見建議,調整優化了競賽評審認定流程,細化了競賽組織要求。
據了解,辦法明確,競賽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嚴禁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舉辦單位在證書上標明“不作為依據”的聲明字樣。同時規定,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
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等要求,其中包括: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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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子墨
編輯:張雪瑜王遠方 孫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