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對2018年9月教育部發布的《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印發了新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明確要求,競賽以及競賽產生的結果不作為中小學招生入學的依據,并要求舉辦單位在證書上標明不作為依據的聲明字樣,堅決避免因競賽加劇不良競爭,進而增加中小學生課外負擔問題。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
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性競賽同步納入規范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使競賽活動管理更加規范化、科學化、常態化。
在認定流程方面,《管理辦法》進行優化調整。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介紹,一方面,調整了申報間隔時間。《管理辦法》將原“每年一次”的競賽申報、受理和審核周期調整為“三年一次”。但同時要求,每年舉辦不得超過一次。另一方面,加強資質審核。《管理辦法》明確由中央編辦負責對主辦單位為事業單位的登記注冊情況予以確認,教育部委托的專業機構負責對主辦單位為社會組織的登記注冊情況向民政部進行查詢確認,確保競賽活動主辦方具有相應資質,提高主辦方的專業性、權威性。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中小學校、各類教育機構和其他機構均不得組織承辦或組織中小學生參加清單之外的競賽活動,不得為違規競賽提供場地、經費等條件。
該負責人介紹,根據《管理辦法》,從今年起,競賽活動清單每三年動態調整一次,同意舉辦的競賽活動有效期限原則上為3年,在此期間每年舉辦不得超過1次,即2022年通過評審的競賽活動原則上可在名單公布后的3年里每年舉辦一次。2022年申報結束后,下一次申報將于2025年進行。
下一步,教育部等部門將指導各地認真貫徹《管理辦法》要求,加強部門合作,廣泛接受監督,對違法違規競賽堅決嚴厲打擊,切實規范面向中小學生的各類競賽活動行為,助力“雙減”落地落實,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作者:吳金嬌
編輯:王星
責任編輯: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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