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開年第一批醫學論文造假名單來了!
近日,國家衛健委布公了2022年第一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所屬醫療機構醫學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的通報。
雖然本次通報僅有11起案件,但仍有43人被處罰,還有部分醫務人員被撤銷職稱。其中山東濟寧某醫院被通報多起科研造假。
No.1
遼寧省某腫瘤醫院、新疆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
遼寧省某腫瘤醫院婦科佟某某為通訊作者、新疆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趙蕾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為通訊作者委托第三方代寫代投的學術不端行為,新疆醫科大學附屬某醫院趙某已離職。
遼寧省某腫瘤醫院對通訊作者佟某某作出處理如下:撤稿,取消申報科研項目資格5年,停報各類人才、評優、獎勵項目3年,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黨內警告,通報批評。
No.2
南通某大學、江陰市某醫院
南通某大學碩士研究生趙某某為第一作者,江陰市某醫院高某為通訊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第一作者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通訊作者不知情。
江陰市某醫院及南通某大學對第一作者趙某某作出處理如下:撤回論文;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并處罰金;計入科研誠信檔案;追回獎學金;行政警告。
南通某大學對通訊作者高某作出處理如下:通報批評,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停招碩士研究生資格2年。
No.3
山東省濰坊市某醫院
山東省濰坊市某醫院劉某某為通訊作者、馬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圖片、不當署名、代投論文的學術不端行為。
山東省濰坊市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做出如下處理:
對通訊作者劉某某:撤稿;2年內不得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取消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資格;誠信誡勉談話,計入科研誠信檔案;通報批評;取消1年申報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對第一作者馬某某:5年內不得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2年內取消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資格;誠信誡勉談話,計入科研誠信檔案;通報批評;取消1年申報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對第二作者曹某:撤銷主管護師聘任的專業技術職務;1年內不得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1年內取消申報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資格;誠信誡勉談話,計入科研誠信檔案;通報批評;取消1年申報各類評優評先資格。
壽光市某醫院對參與作者李某某、胡某某作出處理如下:撤稿,誠信誡勉談話。
濰坊醫學院附屬某醫院對參與作者劉某作出處理如下:通報批評,計入科研誠信檔案;取消晉升聘任職務職稱、評先評優、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資格1年。
No.4
山東省濟寧市某醫院
(1)山東省濟寧某人民醫院孫某某為通訊作者、王某為并列第一作者,青島大學某附屬醫院辛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
濟寧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通訊作者孫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追回作者個人所得的論文科研獎勵和榮譽稱號,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黨內警告。
對并列第一作者王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行政警告。
青島大學某附屬醫院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第一作者辛某:記過處分,取消5年內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取消五年內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記入科研誠信失信檔案,科研誠信誡勉談話,取消參加本年度評先樹優,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收回2018年發放論文獎金。
對參與作者賈某某、徐某、徐某、杜某某進行科研誠信誡勉談話。
(2)山東省濟寧某醫院吳某某為通訊作者、安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
濟寧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通訊作者吳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行政警告。
對第一作者安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緩聘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黨內警告。
對參與作者郭某某、米某某、周某某、劉某某、岳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濟寧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對參與作者葛紀文進行通報批評。
(3)山東省濟寧某醫院李某為通訊作者、張某某為第一作者、張某某為并列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
濟寧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通訊作者李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撤銷正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緩晉2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追回科研項目立項配套經費,撤稿,行政警告。
對第一作者張某某: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追回作者個人所得的論文科研獎勵和榮譽稱號,撤銷已取得的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緩晉2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行政警告。
對并列第一作者張某某,參與作者李某、張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濟寧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對參與作者王某進行通報批評。
(4)山東省濟寧某醫院孔某某為通訊作者、濟寧醫學院某附屬醫院常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的學術不端行為。
濟寧某醫院對通訊作者孔某某作出處理如下:取消5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5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緩晉1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行政警告。
濟寧醫學院附屬某醫院對第一作者常某某作出處理如下:撤稿,取消5年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取消5年研究生導師申報與聘任資格,取消3年職稱晉升資格,通報批評。
(5)山東省濟寧某醫院盛某某為通訊作者、姚某某為并列第一作者,濟寧醫學院附屬某醫院蘇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篡改數據、編造研究過程的學術不端行為。
濟寧某醫院對相關責任人做出處理如下:
對通訊作者盛某某(與另外1篇論文合并處理):取消6年內科研項目、科研獎勵、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計劃等申報資格,取消6年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已獲得的學會、協會等學術工作機構的委員或成員資格,追回作者個人所得的論文科研獎勵和榮譽稱號,緩晉2年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撤稿,行政警告。
對并列第一作者姚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濟寧醫學院附屬某醫院對第一作者蘇某作出處理如下:撤稿,取消5年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等資格,取消5年研究生導師申報與聘任資格,取消3年職稱晉升資格,通報批評。
No.5
陜西省渭南市某醫院、黑龍江省大慶某醫院
陜西省渭南市某醫院趙某某為通訊作者、黑龍江省大慶某醫院楊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第三方代寫代投的學術不端行為。
渭南市某醫院對通訊作者趙某某作出處理如下:科研誠信誡勉談話,行政警告;取消5年內晉升職稱資格;取消5年內申報各級各類科研項目資格;撤銷論文所獲獎勵,追回獎金。
黑龍江省大慶某醫院對第一作者楊某某作出處理如下: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撤銷利用該論文獲得的職稱、學術獎勵、榮譽稱號;5年內取消申請或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科技人才稱號資格;5年內取消作為提名或推薦人、被提名或推薦人、評審專家等資格;取消申報研究生導師資格;撤稿。
No.6
甘肅省某醫院
(1)甘肅省某醫院馬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第一作者馬某某及參與作者何某某、王某某在第三方代寫、代投以及不當署名的學術不端行為,通訊作者不知情。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第一作者馬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個人科研誠信檔案;5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對參與作者何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個人科研誠信檔案;5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對參與作者王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3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對參與作者楊某某、潘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1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2)甘肅省某醫院馬某某為通訊作者、何某某為第一作者發表的論文,經查,系存在代寫、代投的學術不端問題。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如下:
對第一作者何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5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對通訊作者馬某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5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對參與作者潘某某、楊某某、閆某:科研誠信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1年內取消申報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等)、科技獎勵和科技人才稱號資格。
來 源 / 國家衛健委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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