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壓歲錢家長能動嗎?
春節時,長輩給孩子們壓歲錢包含著濃濃的關切和祝福。而對于尚未成年的孩子來說,該如何處置這筆錢呢?現實中,多半是“上繳”給父母保管。然而,這看似再正常不過的行為,其實也涉及不少法律問題,孩子的紅包家長到底動得動不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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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歲錢到底該歸誰
逢年過節,親友間會互贈對方子女壓歲錢或者過生日時給孩子紅包以示祝福。有人認為,給壓歲錢或紅包就是親友間的“禮尚往來”,因為孩子(本文指的是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收到紅包,而自己作為父母,也要給對方子女基本同等數額的紅包,因此這個錢不是白來的,而是家長之間財產的交換,不能視為孩子自己的財產;也有人認為,長輩給孩子的壓歲錢或紅包應該屬孩子所有,家長不能霸占,否則是對孩子財產的侵犯。那么,紅包到底該歸誰呢?
從法律角度來看,壓歲錢或者紅包是親友對孩子的一種贈與,在錢款交給孩子或者其監護人表示接受之時,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獲贈的財產應屬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
家長互給對方孩子紅包的過程是兩個并行的贈與行為,不能直接忽視孩子這個受贈人的主體地位而僅看到是兩筆錢的一來一往,并將其合并成一個行為。也就是說,即使有一方家長沒有實施贈與行為,也不會影響另一方贈與行為的成立。孩子在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父母雖然作為監護人代理其進行民事活動,但這種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獨立法律地位,實體的權利、義務仍由未成年人享有或承擔,因此紅包應該歸屬孩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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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使用壓歲錢?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收到的壓歲錢或者紅包金額也水漲船高,從幾千元到數十萬元不等。有不少家長認為,孩子年齡小無法合理支配這筆錢款,索性將其“收繳”。既然紅包應屬于孩子,那么,這筆錢家長是否能使用呢?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據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處分壓歲錢或紅包,但前提必須是為維護孩子的利益,如為其購置生活、學習用品,為其報名參加興趣班、夏令營等。如果家長將孩子的壓歲錢拿來為自己購置奢侈品,實際上就是使孩子的財產遭受了損失,既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違背了立法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的宗旨。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002年,溫州樂清女子紫琴(化名)結婚,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節,奶奶給孫女孫子一個大紅包,總額56萬元,用定期存款的形式存于3個孩子名下,存單由紫琴保管。后來,因家庭糾紛,紫琴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56萬元壓歲錢,被丈夫和子女訴至法院要求還錢。最終,法院判決紫琴把錢全部退還給孩子,并賠償相應的利息損失。
由此可見,孩子的紅包,家長還真不能隨意處分。那么,孩子可以自由支配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已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由原來規定的十周歲降低至八周歲。即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這些孩子使用壓歲錢購買一些零食或小型學習用品,或者將這些物品贈與同學,這樣與其年齡、智力狀況相適應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經父母同意或追認。但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假如初中生用壓歲錢為自己購買電腦、手機等,這種行為是否有效呢?筆者認為,這是不能一概而論的。首先要具體考慮這種消費是否為其年齡、智力狀況足可以理解和表達的,且還應當結合當地經濟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費觀念等因素,多方面綜合認定該行為是否屬于正常的“民事行為能力范圍”。
現行法律設置監護的目的是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父母作為子女法定監護人在履行監護職責時,應當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其真實意愿。如孩子雖未滿十八周歲,還不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但其已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圍內購物或進行其他處分財產的行為,家長不能完全剝奪孩子的這種權利,應充分考慮孩子的意見,引導他們合理使用壓歲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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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歲錢屬于家庭共同財產嗎?
相對來說,離婚訴訟中子女的壓歲錢處置更為復雜。
張某和李某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基本達成一致,兒子小明現年8歲歸母親李某撫養。但雙方就如何處分小明自出生后歷年攢下的壓歲錢、紅包錢出現了分歧,如今這筆錢累計有數萬元,一直存入其父張某名下。張某認為,這應屬于家庭共有財產,而且每年自家親戚給孩子的壓歲錢更多,離婚后孩子將隨李某生活,若多年積攢的紅包錢不分割全部給孩子,則相當于歸李某,對自己不公平。李某并不認可,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對包括紅包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明的壓歲錢屬于受贈的個人財產,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分割,雙方離婚后由李某代為保管。
由此可見,壓歲錢無論存于父母誰的名下,究其本質仍屬于孩子受贈的個人財產,父母無論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在離婚后,均無權取得紅包錢的所有權。實踐中,為了便于使用,一般將紅包錢交予撫養子女一方進行保管,在必要時為孩子支出。
也許還有人會想到,既然離婚時孩子的紅包歸對方保管,那可否將自己一方曾送出的紅包要回來呢?上文中已經分析,給付紅包,是一種贈與合同關系,壓歲錢或者紅包一經孩子或其監護人的接受,那么贈與合同便成立。此時如果想要撤銷贈與,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根據合同法中關于贈與人法定撤銷權的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此外,關于贈與義務的免除的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也就是說,除了上述情形外,送出去的紅包是不能要回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