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教育統計管理規定》開始施行,標志著教育統計管理工作進入法治新時代。《規定》體現出創新性、融通性、權威性、服務性和責任性五個特征:
第一,創新性。在內容上,體現了現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教育法律法規的最新修改、當前黨和國家有關統計工作的重大政策以及教育改革工作的現實需求和發展趨勢,將已經具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做法作為制度明確肯定下來,注重現實性和未來預見性相結合。如:《規定》強調“加強教育統計信息化建設”,鼓勵創新教育統計工作機制,“可委托專門機構承擔教育統計任務,通過向社會購買服務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和資料開發,可以引入第三方機構對教育統計工作進行評估”。這些創新性使得《規定》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改革特征撲面而來。
第二,融通性。本次立法考慮到了原有教育統計制度與現行《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教育法》的制度銜接,還結合了信息技術發展的新趨勢,妥善處理不同部門及機構之間的關系?!兑幎ā返目倓t和分則實現了很好的融通,明確了教育統計管理體制,確定了教育行政部門與統計部門、教育行政部門上下級之間、教育行政部門與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之間以及教育統計標準與統計標準間的關系。
第三,權威性?!兑幎ā吠怀隽私逃y計工作的權威性,體現在教育統計經費列入預算經費保障(第5條);教育統計調查對象的配合義務(第7條);教育統計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不受侵犯性(第9條第2款);教育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應當優先使用教育統計資料,并以教育統計機構提供的統計資料為準”(第28條)。
第四,服務性。教育統計要服務社會發展就需要公開。教育統計資料及時公開,目的在于“便于查詢利用”,而只有公開才能涉及共享問題。因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有義務“公布統計資料;依法公開數據生產的過程和結果,提升數據共享和公開水平”(第30條)。為此,《規定》增加了信息共享和保密等規定,第29條第2款也明確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健全教育統計信息共享機制。
第五,責任性。與其他部門統計管理辦法相比,《規定》特增專章共七條突出規定了教育統計監管法律責任,規定教育統計的社會監督、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統計工作檢查、不同層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教育統計質量保障機制以及教育統計人員違法法律責任。其中,有特色的是分級教育統計質量保障機制,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建立教育統計數據質量監控和評估制度,建立健全責任體系,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要教育統計數據進行監控和評估;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健全統計數據質量保障體系;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建立教育統計數據抽查制度。(作者系北京外國語大學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