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了“清涼禮包”,就可以不發高溫津貼了嗎?上夜班就沒有高溫津貼了嗎?高溫津貼能按高溫天數來支付嗎……天氣很熱,高溫津貼是時下“戰高溫”的勞動者最關心的話題之一。有關高溫津貼的疑問,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近日做了權威解答。
(資料圖)
圖源:東方IC
問:發了鹽汽水等“清涼禮包”就可以不發夏季高溫津貼了嗎?
答:根據規定,企業在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同時,應繼續做好工作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
因為在高溫環境下作業,人體大量出汗,造成體內水分和鉀、鈉等丟失,可能引起水鹽代謝紊亂,需要通過補充足夠的含鹽飲料,才能補償水和鹽分的丟失。因此,為高溫作業的職工提供現場清涼飲料,是勞動保護必做的“功課”之一。
但是用冰鎮鹽汽水來取代發放夏季高溫津貼的做法是不對的。根據規定,單位不僅要發放夏季高溫津貼,還要做好高溫現場清涼飲料的供應,兩者之間不能相互替代。
問:夏季高溫津貼是按月發放還是集中一次性發放?
答:夏季高溫津貼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前集中一次性發放。
目前本市發放夏季高溫津貼仍然維持每月300元的標準,發放4個月,但這只是夏季高溫季節津貼最低標準。
企業還應結合生產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季節津貼制度,并通過民主協商,合理確定本企業的高溫季節津貼發放標準。
問:對于離職員工,如何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答:對于離職員工,夏季高溫津貼原則上可按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舉個例子,如果你當月工作了6天,當月高溫費可以折算為:300元(月夏季高溫津貼標準)?21.75?6≈83元。
企業也可以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制定企業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規定。例如,對符合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條件的員工,離職當月,實際工作天數未超過半月,發放一半津貼;實際工作天數超過半月的,發放全月津貼。總而言之,發放高溫費應盡量做到公平又合理。
問:高溫津貼可以按高溫天氣的天數來支付嗎?
答:根據目前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
也就是說,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只取決于工作環境是否為露天、工作環境溫度多少,而跟當月是否有高溫天氣或者有幾天高溫天氣是沒有關系。只要符合夏季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就應該發放夏季高溫津貼。
問:安排員工上夜班,有沒有夏季高溫津貼?
答:根據目前的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標準為每月300元。”
也就是說,高溫津貼發放的條件跟白天還是夜間沒有關系。只要上夜班期間是露天工作或室內溫度不能控制在33℃(含33℃)以下,企業就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問:單位如果不發放夏季高溫津貼怎么辦?
答:企業未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夏季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舉報或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同時,各級人社部門和工會組織將加強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各項措施,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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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目前本市高溫津貼的標準為每月300元,發放高溫津貼的時期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溫津貼不是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需另行支付。
高溫津貼的適用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參照執行,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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