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歐陽宏宇
近日,有網傳消息稱,自2022年3月1日起,第三方平臺個人收款碼不得用于經營性收款,一旦數額較大須按4.5%補稅,并有滯納金與罰款,還要追查近4年的數據。2月15日,微信支付回應稱,以上說法為謠言。
此前,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對收款條碼的管理提出新要求并設置過渡期。《通知》要求,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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