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網信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娛樂明星網上信息規范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把娛樂明星網上信息內容導向,加強正面引導,建立負面清單,禁止娛樂明星網上信息含有宣揚畸形審美、低俗緋聞炒作、惡意刷量控評、虛假不實爆料、誘導非理性追星等內容。
與之相呼應,11月23日,中國演出行業協會網絡表演(直播)分會公布了第九批網絡主播警示名單,警示人員共計88人,其中,包括吳亦凡、鄭爽、張哲瀚等演藝人員,這也是首次將違法失德藝人納入網絡主播警示名單。
明星是指在某個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娛樂明星就是娛樂圈里有一定影響力的人物。娛樂明星的影響力來自于宣傳推介。但近年來,某些明星及其團隊的宣傳推介變成了極力地低俗炒作,流量至上致使網上泛娛樂化傾向現象屢禁不止,畸形審美和“飯圈”亂象等不良文化,直接沖擊主流價值觀,對此社會反映強烈。在這種情況下,中央網信辦制定并印發《通知》,對娛樂明星網上信息宣傳進行規范,既是對明星個人形象的保護,也是營造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環境,正確引導社會審美價值的必要之舉。
明星的影響力來源于其創造的價值。不可否認,從普通演藝人員到明星,除個人努力有一定成果,注重宣傳推介是主要手段。有些明星不擇手段地炒作,就是要擴大自身的存在感和影響力,最終體現個人的價值。對社會來講,明星具備兩方面的價值: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經濟價值是人們爭當娛樂明星的動力,而社會價值是這類公眾人物的責任與義務。現實中,部分娛樂“明星”只是在實現經濟價值,而忽略社會價值。這其中,藝人背后的公司也成為造流量“明星”的推手。顯然,這種價值取向表面上讓流量“明星”混得八面風光,實際上卻是在不斷積累“負能量”中自毀形象。
明星注重社會價值才符合主流價值觀。作為公眾人物,娛樂明星必須實現其社會價值,這是“明星”們的義務和責任。廣電總局正是考慮到明星的公眾影響力,特別是對青少年的影響,于2018年1月6日對廣播電視嘉賓提出四不用標準:對黨離心離德、品質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媚俗、惡俗的節目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污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體現了監管單位加強明星規范的決心。然而,部分明星仍不明白自己在社會中的定位,肆意濫用公眾人物的權利,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明星應當立德樹人,培養有益的價值觀念,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提升自己和回饋社會上,為社會提供可靠的榜樣,為社會提供積極向上的能量。
規范娛樂明星宣傳,既要引導更要嚴格約束。以往,一些明星之所以娛樂出格,出現網上信息含有宣揚畸形審美、低俗緋聞炒作、惡意刷量控評、虛假不實爆料、誘導非理性追星等內容,除了明星本人的道德滑了坡,背后還暴露出經紀公司存在管理問題。如今,《通知》按照信息內容屬性、影響作用等因素,將娛樂明星網上信息劃分為演藝作品、個人動態、商業活動、公告、公益、權威發布等6種類型,針對網站平臺首頁首屏、熱門推薦、熱搜榜單等重點環節提出明確要求,并要求加強對明星、經紀公司(工作室)、粉絲團(后援會)、娛樂類公眾賬號、MCN機構等賬號和主體的管理,同時要求網站平臺建立健全涉娛樂明星網上輿情監測、處置和引導機制。這些舉措都是建立在解決問題基礎之上的,因此,在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嚴肅,使其真正發揮效力。
當然,作為明星或向往明星的藝人,更要加強自身修養,追求德藝雙馨,在提高專業演技的同時,更加注重社會效益和社會價值,以良好形象被社會所認可,才能讓藝術之樹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