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資本邦了解到,近日,銀保監會連發多份公告,詳細披露了4604家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232家保險機構法人、2621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115家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以及7家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監管責任單位名單。
其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監管責任單位名單》顯示,52家銀行機構的監管責任將歸屬于銀保監會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單位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保險機構法人監管責任單位名單》則顯示,113家保險機構的監管責任歸屬于銀保監會:除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外,還包括13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23家財產險公司、7家再保險公司、23家壽險公司、9家養老險公司、7家健康險公司、30家保險資管公司;其他保險機構法人監管責任單位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此外,《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監管責任單位名單》《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監管責任單位名單》還顯示,2621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115家外國及港澳臺銀行分行的監管責任單位均為銀保監會派出機構。
《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監管責任單位名單》顯示,7家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監管責任單位均為銀保監會。
據了解,為明確派出機構的監管職責依據、充分發揮派出機構監管作用、提高銀行業保險業監管的整體效能,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規定》(下稱:《規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實施。
上述系列名單的發布便是為了做好《規定》的貫徹落實工作。
根據《規定》,銀保監會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管理全國銀行業和保險業。同時,銀保監會可根據實際需要,明確銀保監會直接監管的機構,并在官方網站公布各銀行保險機構法人的監管責任單位。
據悉,此前多個地方銀保監局已發布相應銀保監局、銀保監分局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名單。
業內人士認為,監管對象劃分是根據公司業務規模、行業影響、股東背景、機構類型、發展階段等指標綜合考量而定的。在監管職責分工方面,銀保監會統籌整體監管政策,銀保監會、屬地監管局分別承擔直接監管公司和屬地監管公司的主體職責。(鄒文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