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披露的《關于對肖濤、曹海毅采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措施的決定》顯示,中國證監會發現肖濤、曹海毅保薦的凌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配股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暫不受理肖濤、曹海毅出具的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肖濤、曹海毅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
2019年6月29日,凌云股份(600480.SH)公布的《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凌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股票上市保薦書》顯示,2019年6月20日公司成功完成配股發行工作,財富證券為凌云股份本次向原股東配售股票并上市的保薦機構和主承銷商,保薦代表人是肖濤、曹海毅。
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發行人在持續督導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情節輕重,自確認之日起3個月到12個月內不受理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推薦;情節特別嚴重的,撤銷相關人員的保薦代表人資格:
(一)證券上市當年累計50%以上募集資金的用途與承諾不符;
(二)公開發行證券并在主板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四)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
(五)上市公司公開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之日起12個月內累計50%以上資產或者主營業務發生重組,且未在證券發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實際盈利低于盈利預測達20%以上;
(七)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者程序違規,涉及金額較大;
(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發行人資源,涉及金額較大;
(九)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涉及金額較大;
(十)違規購買或出售資產、借款、委托資產管理等,涉及金額較大;
(十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占發行人利益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違反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和信息披露等有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
(十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肖濤、曹海毅采取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有關文件3個月措施的決定
肖濤,曹海毅: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保薦的凌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人)配股項目,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37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間,暫不受理你們出具的與行政許可有關的文件。在此期間,中止審查由你們出具行政許可有關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