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3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變更營業場所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時任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經理助理周立群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吉林銀保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決定對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予以罰款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決定對周立群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
(四)撤銷分支機構;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變更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處罰全文如下: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當事人: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舒蘭支公司
地址:舒蘭市人民大路253號(《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登記地址)
法定代表人:歷敬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舒蘭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在“銀保監會保險機構和高管信息系統”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顯示的機構住所均為舒蘭市人民大路253號,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現經營地址實際為人民大路3580號,變更營業場所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舒蘭市地名委員會證明、《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舒蘭市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擬搬遷中財保險舒蘭市保險公司的協商函》、《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中財保公司舒蘭支公司與原市煤炭局辦公樓進行置換的函》、《舒蘭市人民醫院關于辦公樓置換過程中權證問題的承諾》、《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原煤炭局辦公樓收回后劃撥給舒蘭市人民醫院進行置換拆遷的會議紀要》、相關人員調查筆錄、《關于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保險經營許可證辦理事宜的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予以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月28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吉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當事人:周立群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2022219711028XXXX
住址:舒蘭市西部明珠小區
職務:時任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舒蘭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當事人周立群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在“銀保監會保險機構和高管信息系統”和《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上顯示的機構住所均為舒蘭市人民大路253號,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現經營地址實際為人民大路3580號,變更營業場所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時任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經理助理周立群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舒蘭市地名委員會證明、《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舒蘭市人民醫院改擴建工程擬搬遷中財保險舒蘭市保險公司的協商函》《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中財保公司舒蘭支公司與原市煤炭局辦公樓進行置換的函》《舒蘭市人民醫院關于辦公樓置換過程中權證問題的承諾》《舒蘭市人民政府關于將原煤炭局辦公樓收回后劃撥給舒蘭市人民醫院進行置換拆遷的會議紀要》、相關人員調查筆錄、《關于人保財險舒蘭支公司保險經營許可證辦理事宜的說明》、相關人員任免職的通知、關于舒蘭公司班子成員分工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周立群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