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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等 立信會計師所收警示函

來源:中國經濟網    發布時間:2020-12-30 09:14:55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76號)顯示,經現場檢查,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立信所”)及其注冊會計師鐘宇、鄧慶慧在執業江門市科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恒股份”,300340.SZ)年報審計工作過程中存在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等七宗違規。

一、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與湖州南潯遨優電池有限公司簽訂鋰離子正極材料買賣合同,合同金額693萬元。因南潯遨優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貨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請對南潯遨優執行財產保全,按照應收賬款余額387萬元凍結南潯遨優相應財產。立信所在2019年審計中,對南潯遨優銷售款項取得并檢查了(2019)粵0704財保42號訴訟保全文件,但未從企業取得法院有關訴訟案件執行進展的(2019)粵0704執1657號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執行審計程序獲取上述已公開文件,未關注到財產保全未能執行的情況,導致未能識別科恒股份未全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錯報風險。此外,立信所在2019年審計中對山西長征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春蘭清潔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慶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實施了函證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實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九條、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立信所未關注到科恒股份確定2019年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不準確,導致未發現公司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立信所在存貨審計過程中執行截止性測試不完整,未對公司原材料、發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資等期末余額進行截止性測試;立信所未充分關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會計政策計提減值,未關注到公司上述減值測試程序與其制定的會計政策不相符。綜上,立信所應對公司存貨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程序不足,導致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其財務報表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關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銷售產品因分批出庫發貨導致反映實際出貨時間的紙質運輸單日期與收入臺賬登記的銷售出庫單時間不一致的差異,在執行收入細節測試時未對紙質運輸單日期予以核實,直接認可了公司最終登記的銷售出庫時間,導致審計底稿收入細節測試所執行的部分發貨信息測試憑證發出日期與經企業蓋章確認的運輸單等原始憑證記錄、分批出貨的實際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冊會計師對上述異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發貨但未收到客戶簽收單就確認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沒有根據公司的收入政策檢查收入的跨期確認情況,營業收入截止測試中未檢查客戶簽收情況,未能識別相關錯報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審計時未關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1#綜合行政樓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未發現公司上述兩項在建工程未及時結轉固定資產。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對公司固定資產審計中的房產信息記錄不完整,未記錄建筑面積、單位成本等,也沒有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索引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的規定。

五、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審計底稿對參股公司計算投資收益所使用的利潤與參股公司的報表金額不一致,審計底稿中未記錄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未將經參股公司蓋章確認的財務報表存入審計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六、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獲取的公司部分現金盤點表沒有相關人員簽字,包括出納、主管會計以及監盤人員,且立信所沒有評價上述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審計計劃擬對公司貨幣資金執行截止性測試,但執行時未對部分子公司貨幣資金執行截止性測試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的規定。

七、其他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未將審計調整相關更新底稿放入審計底稿,導致預付款項底稿期末審定數與相關合并報表期末審定數存在差異。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廣東證監局判定,立信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鐘宇、鄧慶慧作為科恒股份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立信所和鐘宇、鄧慶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要求當事人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要求立信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注冊資本1.23億人民幣。官網顯示,2010年,立信獲得首批H股審計執業資格。2010年12月改制成為國內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科恒股份成立于2000年9月12日,注冊資本2.12億元,于2012年7月26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萬國江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853.77萬股,持股比例18.17%。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九條規定:如果知悉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期后事項,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這些事項在財務報表中是否得到恰當的會計處理并予以充分披露。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十條規定:在審計報告日后,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針對財務報表實施審計程序或進行專門查詢。在審計報告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期間,管理層有責任告知注冊會計師可能影響財務報表的事實。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采取下列措施對函證實施過程進行控制:

(一)將被詢證者的名稱、地址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記錄核對;

(二)將詢證函中列示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核對;

(三)在詢證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審計業務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回函;

(四)詢證函經被審計單位蓋章后,由注冊會計師直接發出;

(五)將發出詢證函的情況形成審計工作記錄;

(六)將收到的回函形成審計工作記錄,并匯總統計函證結果。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設計和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規定:在可能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將被審計單位以前期間作出的會計估計與其實際結果進行比較,以實現下列目的:

(一)獲取有關會計估計程序和方法總體可靠性的審計證據;

(二)考慮是否需要調整會計估計公式;

(三)評價會計估計與實際結果之間的差異是否已經量化,如有必要,是否已作適當調整或披露。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認為被接受的各項差異合理但均偏向一個方向,以致各項差異的累積數可能對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注冊會計師應當從整體上評價會計估計的合理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在形成審計意見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有相關的審計證據,無論該證據與財務報表認定相互印證還是相互矛盾。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一條規定:在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規定:在記錄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記錄測試的特定項目或事項的識別特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規定: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規定:在使用被審計單位生成的信息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該信息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可靠,包括根據具體情況在必要時實施下列程序:

(一)獲取有關信息準確性和完整性的審計證據;

(二)評價信息對實現審計目的是否足夠準確和詳細。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規定:對每項具體審計業務,注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工作底稿歸整為審計檔案。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工作底稿的格式、內容和范圍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實施審計程序的性質;

(二)已識別的重大錯報風險;

(三)在執行審計工作和評價審計結果時需要作出判斷的范圍;

(四)已獲取審計證據的重要程度;

(五)已識別的例外事項的性質和范圍;

(六)當從已執行審計工作或獲取審計證據的記錄中不易確定結論或結論的基礎時,記錄結論或結論的基礎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審計方法和工具。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176號

關于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鐘宇、鄧慶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鐘宇、鄧慶慧:

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證監會公告〔2010〕12號)、《財政部、證監會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2〕2號)等規定,我局派出檢查組對江門市科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恒股份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所)執業的科恒股份年報審計工作進行了延伸檢查。經查,立信所在審計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應收賬款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2018年4月至7月,科恒股份與湖州南潯遨優電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潯遨優)簽訂了鋰離子正極材料買賣合同,合同金額693萬元。因南潯遨優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貨款,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申請對南潯遨優執行財產保全,按照應收賬款余額387萬元凍結南潯遨優相應財產。立信所在2019年審計中,對南潯遨優銷售款項取得并檢查了(2019)粵0704財保42號訴訟保全文件,但未從企業取得法院有關訴訟案件執行進展的(2019)粵0704執1657號之一文件,也未能在審計報告出具前執行審計程序獲取上述已公開文件,未關注到財產保全未能執行的情況,導致未能識別科恒股份未全額計提應收賬款壞賬準備的錯報風險。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審計中對山西長征動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蘇春蘭清潔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重慶比亞迪鋰電池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實施了函證但未收到回函,也未實施替代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32號——期后事項》第九條、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的規定。

二、存貨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關注到科恒股份確定2019年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不準確,導致未發現公司存貨跌價準備計提不充分。二是立信所在存貨審計過程中執行截止性測試不完整,未對公司原材料、發出商品、委托加工物資等期末余額進行截止性測試。三是立信所未充分關注公司部分原材料未按照會計政策計提減值,未關注到公司上述減值測試程序與其制定的會計政策不相符。立信所應對公司存貨重大錯報風險的審計程序不足,導致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以確定其財務報表披露是否符合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1號——審計會計估計(包括公允價值會計估計)和相關披露》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三、收入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未關注到科恒股份部分銷售產品因分批出庫發貨導致反映實際出貨時間的紙質運輸單日期與收入臺賬登記的銷售出庫單時間不一致的差異,在執行收入細節測試時未對紙質運輸單日期予以核實,直接認可了公司最終登記的銷售出庫時間,導致審計底稿收入細節測試所執行的部分發貨信息測試憑證發出日期與經企業蓋章確認的運輸單等原始憑證記錄、分批出貨的實際日期不符。立信所注冊會計師對上述異常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未執行進一步審計程序評價審計證據的充分性和適當性。二是科恒股份存在年末發貨但未收到客戶簽收單就確認收入的情形,立信所沒有根據公司的收入政策檢查收入的跨期確認情況,營業收入截止測試中未檢查客戶簽收情況,未能識別相關錯報風險。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

四、固定資產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審計時未關注到科恒股份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德能源)1#綜合行政樓已于2019年10月部分投入使用,K8制氧站已于2019年11月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未發現公司上述兩項在建工程未及時結轉固定資產。二是立信所在2019年對公司固定資產審計中的房產信息記錄不完整,未記錄建筑面積、單位成本等,也沒有房屋產權證復印件及索引說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一條的規定。

五、長期股權投資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的長期股權投資審計底稿對參股公司計算投資收益所使用的利潤與參股公司的報表金額不一致,審計底稿中未記錄上述不一致的原因。二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未將經參股公司蓋章確認的財務報表存入審計底稿。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二十六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九條、第十三條的規定。

六、貨幣資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一是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獲取的公司部分現金盤點表沒有相關人員簽字,包括出納、主管會計以及監盤人員,且立信所沒有評價上述用作審計證據的信息的可靠性。二是立信所2019年審計計劃擬對公司貨幣資金執行截止性測試,但執行時未對部分子公司貨幣資金執行截止性測試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十三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三條的規定。

七、其他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立信所在公司2019年審計中未將審計調整相關更新底稿放入審計底稿,導致預付款項底稿期末審定數與相關合并報表期末審定數存在差異。上述情形違反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

立信所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鐘宇、鄧慶慧作為科恒股份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立信所和鐘宇、鄧慶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同時立信所應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12月21日

關鍵詞: 立信會計師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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