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交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顯示,經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商貿”)持有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樂科技”,600260.SH)股份1.66億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23.24%,為公司控股股東。
科達商貿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1982.85萬股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2285.96萬股股份,合計減持4268.81萬股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數占公司總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達商貿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300萬股股份,約占總股本的0.30%,導致其在上述期間的累計減持比例從4.92%變為5.22%??七_商貿在股份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達商貿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科達商貿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未按規定在減持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及時停止減持,超比例減持數量約224萬股,約占總股本的0.22%,違規減持數量較大。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3.1.7條等有關規定。另經核實,控股股東本次減持主要系為降低其股份質押比例,減持獲得資金用于償還股票質押業務融資借款,并解除質押股份數2520萬股,降低其股份質押比例13.97%。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凱樂科技控股股東科達商貿予以監管關注。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上交所業務規則,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凱樂科技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注冊資本9.97億元,是一家專注于大通信產業閉環及互聯網領域的高科技企業,其大通信產業閉環主要涵蓋光纖、光纜、數據線纜、自主可控計算平臺、智能指控終端、量子保密數據鏈通信終端、量子保密數據鏈存儲終端和其它量子數據鏈產品,應用覆蓋于控制、通訊、計算機、偵查、監視等各個方面。2000年7月6日,凱樂科技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600260。截至2020年9月30日,凱樂科技大股東為科達商貿,持股1.56億股,持股比例為15.57%。
2019年12月25日,科達商貿披露的《關于股東權益變動的提示性公告》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顯示,科達商貿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間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1982.85萬股,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2285.96萬股,合計減持其所持有的凱樂科技無限售條件流通股共4268.81萬股,累計減持占公司總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達商貿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300.00萬股股份,減持比例為0.30%。
科達商貿表示,本次權益變動前,科達商貿持有公司股份1.66億股(普通股A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3.24%;本次權益變動后,科達商貿持有凱樂科技股份1.80億股,占凱樂科技總股本的18.02%。本次減持后,科達商貿仍為凱樂科技控股股東。
相關規定:
《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八十六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該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7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上市公司股東買賣公司股票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職期間擬買賣本公司股票應當根據相關規定提前報本所備案;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并由公司在本所網站公告。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并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并按要求提交說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0〕0140號
關于對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
經查明,截至2019年2月13日,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達商貿)持有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樂科技或公司)股份166,144,337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23.24%,為公司控股股東。科達商貿于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4日期間,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公司19,828,480股股份、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22,859,600股股份,合計減持42,688,080股股份,累計減持股份數占公司總股本的5.22%。其中,2019年12月24日,科達商貿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300萬股股份,約占總股本的0.30%,導致其在上述期間的累計減持比例從4.92%變為5.22%??七_商貿在股份減持比例達到5%時未及時停止買賣公司股票。2019年12月25日,科達商貿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
科達商貿作為公司的控股股東,未按規定在減持比例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及時停止減持,超比例減持數量約224萬股,約占總股本的0.22%,違規減持數量較大。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2014年修訂)第八十六條、《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1.4條、第2.1條、第3.1.7條等有關規定。
另經核實,控股股東本次減持主要系為降低其股份質押比例,減持獲得資金用于償還股票質押業務融資借款,并解除質押股份數2,520萬股,降低其股份質押比例13.97%。據此,可酌情予以考慮。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7.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湖北凱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東荊州市科達商貿投資有限公司予以監管關注。
上市公司股東應當引以為戒,在從事證券交易等活動時,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本所業務規則,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