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證監會網站發布關于對解明海采取責令參加培訓措施的決定。
決定書顯示,安徽證監局發現解明海作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碼:603801)的監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而解明海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屬于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志邦家居股票11.5萬股,交易金額284.76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13條有關規定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3條有關規定。
安徽證監局表示,為督促解明海提高法治規范意識、提升職業操守和職業能力,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決定對解明海采取責令參加培訓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解明海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在培訓結束后15日內將培訓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提交安徽證監局。同時,安徽證監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志邦家居2019年年報顯示,解明海自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任公司監事、核心技術人員。此前曾在上海培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肥彩虹裝飾工程公司、志邦廚柜廠工作,歷任志邦有限班長、經理。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13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二)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3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則中關于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曾就限制股份轉讓作出承諾的,應當嚴格遵守。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解明海采取責令參加培訓措施的決定
解明海:
我局發現你作為上市公司志邦家居(股票代碼:603801)的監事,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志邦家居于2020年4月28日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報告,而你在2020年4月22日、23日和27日(屬于定期報告披露前30日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系統合計減持志邦家居股票11.5萬股,交易金額284.76萬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13條有關規定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3條有關規定。
為督促你提高法治規范意識、提升職業操守和職業能力,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責令參加培訓的行政監管措施,責令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個月內至少參加一次中國證監會或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專業機構舉辦的相關法律法規培訓,并在培訓結束后15日內將培訓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提交我局。同時,我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20年12月1日
關鍵詞: 志邦家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