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一則關于安徽宿州農村商業銀行 (以下簡稱“宿州農商行”)被騙貸1.13億元的二審刑事裁定書。
經審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4年1月間,在宿州市白馬商貿城的建設中,周觀春以實際控制的宿州市白馬置業有限公司、宿州市奧特萊斯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東臺億龍電子商務產業園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義,采取虛構貿易背景、簽訂虛假合同、編造貸款理由的手段,先后從宿州農商行辦理貸款合計人民幣1.13億元。
案件事實具體來看,2013年9月11日,周觀春以宿州市白馬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馬置業公司)的名義,虛構貿易背景,編造貸款理由,使用該公司與宿州市第五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虛假的裝修合同,虛構裝修白馬商城20#樓室內外裝飾合同,并向銀行部門提供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財務往來等貸款申請資料,以白馬置業公司的白馬商城20#樓房產作抵押,向宿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貸款8000萬元。
2013年12月23日,周觀春以實際控制的奧特萊斯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名義,與宿州市白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白馬建筑公司)簽訂虛假的裝修合同,并向銀行部門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財務往來等貸款申請資料,以白馬商城1#、4#、8#樓的3層房產設置抵押,向宿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貸款2000萬元用作白馬商城15#、19#房室內裝飾工程。
2014年1月21日,周觀春以白馬置業公司的名義,虛構貿易背景,編造貸款理由,與其實際控制的東臺市大運發商貿有限公司(后更名為東臺市億龍電子商務產業園有限公司)簽訂虛假的商品購銷價款為2300萬元的合同,并向銀行部門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賬務往來等貸款申請材料,以白馬商城2#樓第3層的房產設置抵押,向宿州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申請流動資金貸款1300萬元。
貸款逾期后,宿州農商行于2016年5月26日向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另對部分逾期貸款向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人員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調解書進行強制執行,于2018年7月10日執行完畢。
2018年8月2日,宿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向宿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報案,當日該分局對周觀春以涉嫌犯合同詐騙罪立案偵查。2018年9月5日,周觀春被緬甸聯邦共和國撣邦東部第四特區警察局抓獲,隨后被移交云南省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同月10日周觀春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被宿州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刑事拘留。
針對上述犯罪事實,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法院審理宿州市埇橋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周觀春犯騙取貸款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皖1302刑初397號刑事判決。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周觀春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周觀春不服,以其未虛構事實、使用欺騙手段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認定的三筆貸款辦理程序合法,貸款發放銀行均進行了審核,且未主張追究借款方挪用貸款、改變貸款用途的違約責任,并且本案立案前其已將貸款全部清償,未給宿州農商行造成實際損失,亦未利用貸款從事非法活動,實施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為由提出上訴,請求二審法院改判無罪。
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安徽省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周觀春以白馬置業公司、宿州奧特萊斯商業運營管理有限公司名義,通過虛構貿易背景、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等方法先后三次從宿州農商行騙取貸款計1.13億元,雖未給貸款發放銀行造成重大損失,但其多次以欺騙手段騙取貸款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周觀春的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宿州農商行成立于2014年6月,經中國銀保監會安徽監管局批準,在原宿州信用合作聯社的基礎上改制為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注冊資本金6.02億,設置12個職能部門,下轄58個營業網點,在職員工584人,內退員工61人。(記者 曾薔 張藝洋)
關鍵詞: 宿州農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