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州互聯網法院微信號消息,廣州互聯網法院日前就原告林志玲訴被告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顏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顏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向林志玲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向林志玲出具致歉聲明,并在微信公眾號上連續30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
2018年11月,林志玲將廣州顏某化妝品有限公司(下稱顏某公司)訴至法院,認為顏某公司在微信公眾號、網站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進行商品宣傳的行為侵犯了其姓名權、肖像權。
顏某公司網站主頁
林志玲訴稱,顏某公司為宣傳推廣一款 “林志玲志玲”品牌化妝及護膚產品,在顏某公司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態越好,命運才會越來越好!》《點亮護膚品的八大“黃金定律”》《你造嗎?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圖文,當中使用了林志玲的姓名、肖像。
同時,顏某公司以“林志玲”的拼音注冊網站,并在該網站上以林志玲為第一人稱的方式進行姓名、知名度、生活方式等的介紹并將之與顏某公司及“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宣傳相關聯。
林志玲認為,顏某公司的上述行為侵害了其姓名權、肖像權等合法權益,給其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遂提起該案訴訟,并提出要求顏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等訴請。
顏某公司辯稱,不同意林志玲的訴訟請求。稱該公司已將微信公眾號中涉及林志玲的文章刪除,并將網站中有關“林志玲志玲”品牌的產品全部下架,沒有再銷售該款產品;顏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粉絲不足10人,關注度極低,且涉及每篇微信圖文的閱讀總量均不超過10人,不足以給林志玲造成損害。此外,國家商標局已經受理了“林志玲志玲”的商標注冊申請,顏某公司銷售“林志玲志玲”品牌產品是合法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顏某公司的行為構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權、肖像權,并判決顏某公司向林志玲賠償經濟損失50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為制止侵權行為產生的合理開支7000元。顏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聲明,并在微信公眾號上連續30日發布內容相同的致歉聲明。駁回林志玲的其他訴訟請求。
近日,被告顏某公司主動聯系廣州互聯網法院,表示愿意立即履行判決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