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福建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閩銀保監罰決字〔2021〕20號)顯示,廈門建發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設立分支機構未向監管部門報告。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第七十條的規定,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廈門建發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對吳嵩給予警告,并處罰款0.6萬元。
廈門建發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官網顯示,建發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系廈門恒馳金融旗下全資保險中介服務企業,成立于2014年,注冊資金5000萬,是福建省國有背景的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總部位于廈門,為廈門市保險行業協會副會長單位、廈門市保險中介協會主任會員單位。憑借建發集團在全國的業務布局,現已在全國的十多個城市設立分公司,業務涵蓋車險、財產保險、人身險、健康險及互聯網保險等。
據天眼查APP顯示,廈門建發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廈門建發恒馳金融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5%;廈門建發恒馳金融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為廈門建發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建發股份”,600153.SH)全資子公司。
建發股份2020年年報顯示,廈門建發恒馳金融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為建發股份的合并范圍內的子公司。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第十四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名稱或者分支機構名稱;
(二)變更住所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三)發起人、主要股東變更姓名或者名稱;
(四)變更主要股東;
(五)變更注冊資本;
(六)股權結構重大變更;
(七)變更組織形式;
(八)分立、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設立、撤銷分支機構。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發生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二條所列事項未按規定報告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