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陜西監管局網站公布的《關于對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3個月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1〕3號)顯示,經查,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銀泰證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原負責人楊旭、員工王小光長期組織客戶出借證券賬戶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或便利以獲取個人收益,通過從事與所在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營業部廉潔從業防控機制不健全,且楊旭、王小光介紹參與融資的場外資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響惡劣。二是2017年至201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3次對楊旭、王小光組織出借的客戶證券賬戶下發異常交易預警調查函,該營業部未如實向公司總部報告情況,營業部異常交易監控、合規管理和內部制衡失效。三是2020年5月21日,公司總部發現楊旭涉及組織出借客戶證券賬戶進行場外配資被民事訴訟,并對其進行了內部處理,該營業部未向我局報告該重大事項,合規管理存在缺陷。
證監會陜西監管局判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三)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第一款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證監會陜西監管局對銀泰證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要求該營業部應當在2021年4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二、責令該營業部自收到監管措施之日起暫停新開證券賬戶3個月。
此外,《關于對楊旭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陜證監措施字〔2021〕4號)顯示,經查,楊旭在擔任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組織營業部客戶出借證券賬戶,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第五十四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證監會陜西監管局決定認定楊旭為不適當人選,自該局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銀泰證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成立于2015年11月5日。銀泰證券成立于2006年9月5日,注冊資本14億人民幣,北京嘉鑫世紀投資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91.43%。北京嘉鑫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大股東為翔宏旭興技術開發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9.99%。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風險。證券公司應當對分支機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不得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也不得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給他人經營管理。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廉潔從業內部控制制度,制定具體、有效的事前風險防范體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責機制,對所從事的業務種類、環節及相關工作進行科學、系統的廉潔風險評估,識別廉潔從業風險點,強化崗位制衡與內部監督機制并確保運作有效。前款規定的業務種類、環節包括業務承攬、承做、銷售、交易、結算、交割、投資、采購、商業合作、人員招聘,以及申請行政許可、接受監管執法和自律管理等。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分支機構經營管理和客戶權益的重大事件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證監局報送報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可能產生的后果、已采取和擬采取的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辦理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證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記機關頒發或者換發的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后,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頒發或者換發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應當載明證券公司或者境內分支機構的證券業務范圍。未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證券公司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停止全部證券業務、解散、破產或者撤銷境內分支機構的,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報刊上公告,并按照規定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銷。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證券公司的員工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營銷活動,參照本規定執行。證券公司的證券經紀業務營銷人員數量應當與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適應。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自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聘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的證券經紀人,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對違反規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導致證券經紀人違法違規、客戶大量投訴、出現重大糾紛、不穩定事件的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經紀業務風險資本準備計算比例和有關證券營業部的分支機構風險資本準備計算金額,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證券經紀人規模等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的失信行為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信息數據庫系統。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開證券賬戶3個月措施的決定
陜證監措施字〔2021〕3號
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原負責人楊旭、員工王小光長期組織客戶出借證券賬戶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或便利以獲取個人收益,通過從事與所在機構和投資者合法利益相沖突的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營業部廉潔從業防控機制不健全,且楊旭、王小光介紹參與融資的場外資金涉嫌他人犯罪所得,影響惡劣。二是2017年至2018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先后3次對楊旭、王小光組織出借的客戶證券賬戶下發異常交易預警調查函,你營業部未如實向公司總部報告情況,營業部異常交易監控、合規管理和內部制衡失效。三是2020年5月21日,你公司總部發現楊旭涉及組織出借客戶證券賬戶進行場外配資被民事訴訟,并對其進行了內部處理,你營業部未向我局報告該重大事項,合規管理存在缺陷。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3號)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六條第(三)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證監會令第145號)第六條第一款和《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監管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7號)第十八條的規定。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現對你營業部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限期改正,你營業部應當在2021年4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二、責令你營業部自收到監管措施之日起暫停新開證券賬戶3個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1年3月25日
關于對楊旭采取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措施的決定
陜證監措施字〔2021〕4號
楊旭:
經查,你在擔任銀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安友誼西路證券營業部負責人期間,違規組織營業部客戶出借證券賬戶,并為他人融資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違反了《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證監會令第88號)第四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六)項、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八)項、第五十四條和《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認定楊旭為不適當人選,自我局監督管理措施決定作出之日起2年內,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等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