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昨日公布的《關于對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2020〕186號)顯示,池燕明作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豆神教育”,300010.SZ)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間,因被動稀釋和主動買賣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計減少比例為6.92%。
池燕明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并及時編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對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 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以及其他相關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暫停或者停止收購等監管措施。在改正前,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對其持有或者實際支配的股份行使表決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池燕明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2020〕186號
池燕明:
你作為豆神教育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自2016年3月18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間,因被動稀釋和主動買賣公司股票,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由19.35%下降至12.43%,累計減少比例為6.92%。你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停止買賣公司股票并及時編制、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我局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務必嚴格遵守資本市場法律法規,切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違法違規交易問題。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12月10日
關鍵詞: 豆神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