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中國證監會發現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聯證券”,601456.SH)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有效評估監管政策,對重組備選方案準備不足;二是未審慎評估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等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國聯證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創立于1992年11月,前身為無錫市證券公司,2008年5月通過改制更名為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9.024億元人民幣,2015年7月6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碼為"01456"。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直接持股22.87%,總持股54.88%。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
(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
(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
(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
(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
(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國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會發現你公司在籌劃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未有效評估監管政策,對重組備選方案準備不足;二是未審慎評估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上述情況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八)項等規定。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1月17日
關鍵詞: 國聯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