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39號顯示,譽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亨投資)存在以下問題:
一、譽亨投資于2015年8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譽亨投資未保存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譽亨起航1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起航1號)系由譽亨投資擔任管理人且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譽亨投資在自行銷售起航1號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卓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譽亨起航貳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起航貳號)系由譽亨投資擔任管理人且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譽亨投資在自行銷售起航貳號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卓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福建監管局決定對譽亨投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譽亨投資成立于2014年9月,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2015年8月13日,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審批,譽亨投資正式獲取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登記證書編號:P1020550)。譽亨投資大股東為金玉石黛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5%,林暉昌持股45%。
相關法規:
《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制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采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 中國證監會 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譽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譽亨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于2015年8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但你公司未保存2015年8月至2015年12月的會計憑證等相關資料,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二、譽亨起航1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起航1號)系由你公司擔任管理人且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銷售起航1號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卓某某、林某某、陳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譽亨起航貳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起航貳號)系由你公司擔任管理人且自行銷售的私募基金。你公司在自行銷售起航貳號時,未采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卓某某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違反《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
針對上述情況,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落實整改,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活動。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落實整改工作的書面報告,我局將視情況組織檢查驗收。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福建證監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