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發布荊門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荊門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2號、3號、4號)顯示,湖北京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京山農商行”)存在違規辦理票據貼現業務行為,銀保監會荊門監管分局對其罰款50萬元,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孫緒平對湖北京山農商行“違規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銀保監會荊門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取消高管任職資格一年,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三)項。
肖永華對湖北京山農商行“違規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違規行為承擔管理責任,銀保監會荊門監管分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龔桂平對湖北京山農商行“違規辦理票據貼現業務”的違規行為承擔經辦責任,銀保監會荊門監管分局對其警告,行政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天眼查信息顯示,湖北京山農商行共15位股東信息,其中,第一大股東為湖北宜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31.43%;第二大股東為京山鑫利化工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為30.38%。
銀保監會2016年5月23日發布荊門監管分局關于孫緒平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孫緒平湖北京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2013年1月9日發布關于湖北京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業的批復,核準柴松林、孫緒平、鄒浩、余學志、劉杰、黃錫元、劉玉山、唐少波的董事和張先澤的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核準柴松林董事長、梁亦斌監事長、孫緒平行長、曾照平、王革忠副行長任職資格。
銀保監會2018年2月12日發布關于肖永華任職資格的批復,經審查,核準肖永華湖北京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長的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全文:
關鍵詞: 湖北京山農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