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山東省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聊匯罰〔2019〕3號)顯示,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清支行(以下簡稱“建設銀行臨清支行”,601939.SH)違反規定辦理售匯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一條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決定對建設銀行臨清支行處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7010元人民幣、罰款20萬元人民幣。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建設銀行臨清支行成立于1989年3月25日,劉愛國為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二條規定: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四條規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循“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
(一)客戶調查: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業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二)業務受理:執行但不限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現有法規,對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了解業務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三)持續監控:及時監測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對客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問題業務:對于業務受理或后續監測中發現異常跡象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第一條規定: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范圍。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境內機構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七條規定: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