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泛海控股(000046.SZ)公告了內蒙古銀行與南昌農商行等機構持續了4年糾紛的最新進展。
公告顯示,泛海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民生證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南昌農商行與內蒙古銀行、民生證券、民生證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民生投資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作出的《民事裁定書》,駁回南昌農商行再審申請。
據(2015)贛民二初字第31號判決書(以下簡稱為“判決書”)顯示,南昌農商行沒有在深交所辦理私募債合格主體資格的認定,無法直接購買私募債。南昌農商行通過繞道內蒙古銀行、民生證券等機構間接實現了支付對價,取得8000萬元“13華珠債”收益權。該債券違約后,南昌農商行對內蒙古銀行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內蒙古銀行返還南昌農商行本金8000萬元及相關利息等。
該案一審駁回了南昌農商行的訴訟請求。此后,南昌農商行提起上訴及再審申請均被駁回。內蒙古銀行方面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我行與南昌農商行的相關訴訟,經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審理,現已終審生效。”但南昌農商行方面律師告訴記者,本案還未終結,或存變數,一些程序仍在進行,但就具體內容并未透露。
繞道投資8000萬元
據判決書顯示,2013年6月,案外人福建華珠(泉州)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珠鞋業”)通過信達證券在深交所發行《華珠(泉州)鞋業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業華珠私募債券》(以下簡稱“13華珠債”)。該私募債券面值總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期限三年,年息10%。2013年8月19日,民生投資公司與信達證券簽訂《2013年華珠鞋業中小企業私募債券認購協議》,民生投資公司認購了“13華珠債”全部份額8000萬元,年收益利率為10%,約定的付款期限是2013年8月23日。
接著,民生投資公司與民生證券簽訂《華珠私募債券收益權轉讓協議》,據判決書顯示,該協議簽訂時間應為2013年8月19日。同在上述日期,管理人民生證券、委托人內蒙古銀行簽訂《民生12號定向資管合同》。
上述合同簽訂之后,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8月19日南昌農商行與內蒙古銀行簽訂《定向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協議》,約定內蒙古銀行向南昌農商行轉讓的資管計劃收益權是基于內蒙古銀行與管理人民生證券簽署的《民生12號定向資管合同》而持有的全部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標的資管計劃收益權對應的委托資金為人民幣8000萬元。另外,該協議約定,南昌農商行應于2013年8月23日前將轉讓價款8000萬元一次性劃入內蒙古銀行指定賬戶。
南昌農商行轉款后,2013年8月23日,內蒙古銀行向民生證券發出投資指令(第1期)。判決書顯示,主要內容為:根據三方簽署的《民生12號定向資管合同》,內蒙古銀行作為委托人經過審慎研究,委托民生證券投資,投資金額為人民幣8000萬元,用于認購“13華珠債”收益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合同均是在同一天簽訂——2013年8月19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江西省高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南昌農商行沒有在深交所辦理私募債合格主體資格的認定,無法直接購買私募債,而南昌農商行基于該私募債收益較高,評定風險較低(AA級)且有大型擔保公司擔保等因素,想獲取債券相關的收益。于是本案四方當事人——南昌農商行、內蒙古銀行、民生證券、民生投資公司達成合意,采取了由民生投資公司購買私募債,并由委托人內蒙古銀行以定向資管計劃的形式投資該私募債的收益權,最后將定向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給南昌農商行的操作模式,實現了南昌農商行支付對價取得收益權的目的。
江西省高院在31號判決書中解釋稱,這種變通方式解決了南昌農商行沒有去申請合格投資者無法直接購買私募債的障礙。從正常交易過程看,該操作模式中南昌農商行支付對價及手續費后,可以獲得較高的收益,風險不大。購買資管計劃收益權占用的是投資額度,不占信貸規模,在財務賬冊上反映是購買了銀行間的非標資產,稅率及風險資本計提較低。
某銀行內部人士表示,銀行進行繞道投資非標的現象,一般來講大行做得相對較少,主要是中小行。“對于銀行來說,如果通過繞道方式投資自己沒有資格投資的產品,存在合規性風險,可能會被監管處罰;另外,如果產品出現問題,其與通道機構方面也存在責任認定的風險。”
“通道角色”引4年糾紛
“13華珠債”違約引發合作方糾紛。據判決書顯示,2014年8月19日,信達證券向民生投資公司發出函件,提示華珠鞋業因流動資金短缺將不能按時支付本年度利息800萬元,特此通知并提示違約風險。
債券違約之后,南昌農商行將內蒙古銀行告上法庭。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其中民生證券及民生投資公司是第三人。南昌農商行稱民生投資公司明知其不具備對企業私募債的投資資格,但為收取“安排費”之營利目的,為南昌農商行設計了可以完全有效“規避”我國嚴格的資本市場監管制度的“投資方案”。另外,2013年8月22日,按照
被告內蒙古銀行指令,南昌農商行將8000萬元的債券收購本金支付給內蒙古銀行,同時支付了12萬元的“安排費”。綜上,司法實踐中對于民生投資公司和內蒙古銀行此種為了營利目的而想方設法實施規避我國強制性監管制度的違法行為之效力應當予以否定。
南昌農商行訴請確認其與內蒙古銀行2013年8月19日簽訂的《定向資管計劃收益權轉讓協議》無效;確認其與第三人民生投資公司2013年8月19日設立并實際存在的企業債券“借戶交易”之事實法律關系無效;判令內蒙古銀行返還南昌農商行本金人民幣8000萬元及相關利息;判令兩第三人對被
告所負返還本息責任及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等。
但法院一審駁回原告南昌農商行訴訟請求,南昌農商行之后提起上訴及申請再審也均被駁回。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二審中指出,南昌農商行上訴提出本案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金融監管禁止性和強制性規定而無效的意見,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記者就南昌農商行在本案中的損失處理等問題詢問對方,該行表示暫不回復。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18年4月,《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出臺。從該監管新規來看,監管部門對于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實行穿透
式監管,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而本案當事人的交易模式確實存在拉長資金鏈條,增加產品復雜性之情形,可能導致監管部門無法監控最終的投資者,對交易風險難以穿透核查,不符合監管新規之要求。本案各方當事人今后應嚴格按照資管新規,規范開展業務。
內蒙古銀行向記者表示:“二審判決提到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為監管部門2018年新出臺的政策,金融業務的行業監管政策體系一直在不斷完善,每年都會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出臺,我行緊跟政策法規的變化,及時調整我行在風險控制與合規方面的制度建設及管理要求,并
對相關人員進行合法合規培訓。我行一直牢固樹立合規經營的主體意識,不斷增強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夯實風險防控工作基礎。”
上述銀行業內人士表示,資管新規之后,非標投資有了較多限制,對銀行方面的監管也愈發具體明確,故銀行進行繞道投資非標的現象相對減少。
值得注意的是,南昌農商行在2013年12月與內蒙古銀行還進行了高達19億元的定向資管收益權轉讓業務。那么,該19億元的定向資管收益權的轉讓業務是否亦與債券相關? 對此,內蒙古銀行及南昌農商行均未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