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利用電動自行車、機動摩托車非法載客的,將被處以一千至五千元的罰款;擅自從事或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駕駛人,除了車輛被扣押外,還將被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5月13日,關于《鄭州查處非法客運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鄭州市司法局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可在6月10日前發送傳真至0371-67661830或發送電子郵件至lifa-zhengqiuyiji-an@126.com,提出意見和建議。
電動自行車禁止非法營運
記者了解到,此規定的適用范圍為鄭州市市轄各區范圍內的
非法客運查處活動,包括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鄭東新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根據規定,利用汽車從事客運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許可,同時,鄭州市將禁止利用未取得營業性客運證件的汽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禁止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
違反本規定的營運者,將“吃”到巨額罰單。擅自從事或者組織從事巡游出租汽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將責令停止經營,扣押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利用電動自行車、機(電)動摩托車、觀光電瓶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殘疾人助力車等機(電)動兩輪車、三輪車、四輪車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負責道路檢查,扣押車輛,收集有關證據后,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假冒巡游出租汽車的違法行為,將按照三類情況進行處罰。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扣押車輛,沒收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設施設備,安裝一項的,處以五千元罰款;安裝二項以上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的,扣押車輛,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兩萬元罰款;噴涂成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配色和圖案標識,并安裝專用或者相類似的巡游出租汽車營運標識、設施設備的,沒收假冒車輛及安裝的專用或者相類似的營運標識和設施設備。
非法營運將被扣駕駛證
根據規定,駕駛人員從事非法客運,將被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暫扣其機動車駕駛證三個月至六個月。
鄭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扣押決定時,應當向當事人出具文書,告知當事人及時接受處理,非法客運經營車輛被扣押期間的保管費用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自扣押解除之日起,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因從事非法客運經營被沒收的車輛和物品,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上繳財政。被扣押的非法客運經營車輛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確定車輛所有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送達方式告知領取。公告期滿仍無人領取的,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依法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