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停亂放處最高罰200元,停車場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最高罰5000元……近日,《鄭州市停車場建設管理條例(草案)》公布,以加強停車場建設和管理,規范停車秩序,促進道路暢通。
《條例》要求,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導、統籌規劃、智能服務、社會共治、依法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則。
規范停車場經營備案。《條例》明確,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并收取費用的,經營者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地的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明確收費標準。《條例》要求,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城市中心區域高于外圍區域、重點區域高于非重點區域、擁堵時段高于空閑時段等原則,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予以調整。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自行確定收費標準,并進行公示。
針對亂停亂放問題,《條例》強調,機動車駕駛人亂停亂放,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百元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場所。
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將非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非機動車應當整齊有序,不得影響道路通行和市容環境秩序。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拒不改正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扣留車輛。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的停放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維護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未及時采取措施且情節嚴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將違法停放的自行車搬離現場,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條例》鼓勵醫院、商場、公共文化服務場所、住宅區等將其專用停車場向社會開放,實行錯時停車,提供有償停車服務。(尚明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