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天晶米業董事長張某等3人因偽造貸款材料,騙取哈爾濱農商銀行貸款315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男,1962年8月出生,漢族,大專文化,系哈爾濱市天晶米業有限公司、大慶市順威能源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2月出生,漢族,高中文化,系依蘭縣惠農牧業有限公司董事長;被告人金某,男,1968年2月出生于,朝鮮族,高中文化,系依蘭縣巴蘭河綠色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黑龍江省清河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2015年12月,被告人李某找到被告人張某幫其辦理貸款。因李某名下公司不符合黑龍江森工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森工擔保”)的貸款條件,遂找到被告人金某,商定以依蘭縣巴蘭河綠色水稻種植專業合作社的名義進行貸款。因合作社經營規模達不到貸款要求,于是三人分別偽造了貸款所需相關手續,并分別提供了擔保物,向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新城支行貸款1200萬元。張某獲取該筆貸款后,向森工擔保支付保證金98.4萬元,轉給李某500萬元,其余錢款被其個人所用;李某給金某75萬元,其余425萬元被個人所用;金某獲取的75萬元被其所用。
二、2016年9月,被告人張某以哈爾濱市天晶米業有限公司的有證房產和無證房產、公司設備等作抵押擔保向森工擔保申請擔保貸款2000萬元。因天晶米業經營狀況達不到貸款要求,張某偽造了貸款所需的相關手續。哈爾濱農村商業銀行新城支行向天晶米業發放貸款1950萬元,張某用此款償還天晶米業貸款。
三、2016年12月,被告人張某到黑龍江森工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森工小貸公司”)申請貸款,張某以天晶米業公司貸款1950萬元抵押物剩余價值作為抵押,將其中偽造的虛假材料等提供給森工小貸公司,森工小貸公司向張某發放貸款380萬元,被其所用。
經查,金融機構在審核貸款材料時,因張某所提交的貸款材料不符合貸款要求,擔保公司通知張某需要整改,三被告人偽造了相關材料,擔保公司、小貸公司以及新城支行并沒有參與偽造貸款所需材料。李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向公安機關舉報網上追逃人員于成雙線索屬實,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已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系立功。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先后三次以欺騙的手段騙取貸款共計3530萬元,其中張某、李某、金某三人共同作案一起,騙取貸款1200萬元,至今逾期未還,均屬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
黑龍江省清河林區基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李某、金某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不等,并處罰金共計7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