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消息,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萊商銀行原財務總監段霞因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及挪用資金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
法院審理查明,段霞在任萊商銀行財務總監期間,在2012年度萊商銀行高管績效薪酬已按標準足額發放的情況下,又按照時任萊商銀行董事長李某1的授意,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萊商銀行賬內資金人民幣588萬元,分別于2012年下半年、2013年初,以發放“萊商銀行高管2012年上半年績效”和“萊商銀行高管2012年下半年績效”的名義將上述款項發放給萊商銀行高管人員,造成萊商銀行損失588萬元,李某1分得人民幣120萬元,段霞分得人民幣36萬元(已退),按照當時萊商銀行國有資產占股29.39%的比例,造成國有資產直接經濟損失172.8萬元。
判決書顯示,段霞在任萊商銀行財務總監期間,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利用保存本單位204.7725萬元資金存款單之便,私自將存單借用給其嫂子田某經營的萊蕪市鴻霞經貿有限公司做質押擔保,分三次從萊商銀行高莊支行貸款440萬元,三筆貸款分別提前或者到期歸還;2015年7月,被告人段霞為幫助其侄女段熙堃完成存款任務私自將自己保存的本單位204.7725萬元存款單中的27萬元轉存到其哥哥段崇峰的賬號上挪用了5個月。
法院認為,段霞作為國有參股公司的財務總監按照時任萊商銀行董事長李某1的授意,濫用職權通過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方式,以重復發放績效的名義將套取資金發放給公司高管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段霞利用擔任萊商銀行財物總監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法院決定判處段霞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