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化名)通過網絡購買了一瓶某名牌白酒。收到快遞2天后,他以瓶蓋松動、懷疑不是正品為由要求退貨。賣家認為快遞已經簽收,不符合退貨條件,拒絕了李四的退貨要求。
李四隨即在評價中寫道:“無良商家賣假酒,欺詐消費者,大家不要上當。”之后,李四還在該品牌的各大交流群里散布《無良商家賣假酒,大家避雷》的文章,不僅曝光了賣家的店鋪名,還包含“欺詐”“無良”等字眼。李四的行為合法嗎?□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李四的行為侵犯了賣家的名譽權。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名譽權侵權有4個構成要件,即受害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在本案中,李四作為消費者,產生維權訴求時,應當采取合法理性的維權方式解決。他完全可以通過正當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他發布的評價和文章內容含有“無良”“欺詐”等帶有污蔑、誹謗性的字眼,已經超過了消費者可依法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評論、批評的范疇,客觀上造成了賣家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賣家的名譽權。
對商品和服務作出評價是消費者行使輿論監督的權利,但評價應符合兩個要求:一是內容應當客觀真實;二是不能含有帶侮辱誹謗性的字眼。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記者 葉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