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與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作出再審裁定,裁定處駁回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即“撤銷二審判決第三項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就判決第一項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應賠償蔡某潔的各項費用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2020年11月25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蔡某潔與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3民終5225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蔡某潔,女,1952年4月28日出生,漢族。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2017年12月6日10時30分,在北京市朝陽區北苑路2號院,俞某駕駛印有“圓通速遞”標識的電動三輪車和蔡某潔發生交通事故,蔡某潔受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陽交通支隊亞運村大隊認定俞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當日蔡某潔到航空總醫院住院到12月19日共計13天,經診斷為開放性顱腦損傷中型,多發性大腦挫裂傷,創傷性硬膜外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脊液鼻漏,顱骨骨折,頭皮血腫,住院費25606.75元。蔡某潔提交門診醫療費票據若干張,自付部分金額共計2161.88元。2018年8月1日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司法鑒定中心出具鑒定結論,認定蔡某潔構成十級傷殘,誤工期90-120日,護理期30-60日,營養期30-60日,蔡某潔支出鑒定費4064.43元。蔡某潔是非農業戶口,主張按照城鎮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蔡某潔提交復印費收據,據此要求復印費。蔡某潔按照每天100元計算13天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每天100元計算60天的營養費,每天160元計算60天的護理費,估算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和交通費。
圓通速遞提交其和五福盛公司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合同約定圓通速遞擁有圓通快遞網絡特許經營權,五福盛公司應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授權區域北京市朝陽區小營區域,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到2017年12月31日。圓通速遞提交后臺系統信息截圖,證明俞某是五福盛公司員工。另查,五福盛公司注冊經營范圍包括北京市國內快遞(郵政企業專營業務除外),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時間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7日。
一審法院認為,結合事故認定書記載的事故地點、圓通速遞提交的《特許經營合同》及后臺系統信息截圖,現有證據可以證明俞某系五福盛公司快遞員,且事發時其駕駛三輪車系執行五福盛公司工作任務。一審法院結合證據認定蔡某潔的合理合法損失應由五福盛公司作為俞某的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現有證據不能證明俞某系圓通北京公司或圓通速遞工作人員,圓通北京公司、圓通速遞對事故及蔡某潔損害后果的發生亦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一審法院對蔡某潔提交的票據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予以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蔡某潔醫療費27768.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00元、營養費3000元、護理費9600元、殘疾賠償金95186元、鑒定費4046.4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共計148901.06元;駁回蔡某潔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蔡某潔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圓通速遞在授權五福盛公司使用其商號、商標、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的過程中,既獲取了直觀經濟利益,如特許經營費,亦獲取了隱形經濟利益,如擴大市場份額、形成規模化經營等。圓通速遞通過特許加盟的方式將具有快遞資質的中小型公司納入其快遞網絡,在獲得多方面經濟利益的同時,亦應承擔因市場擴張帶來的風險,即應對加盟方對外侵權行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此外,雖然圓通速遞與五福盛公司系具備經營快遞資質的獨立法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但圓通速遞授權五福盛公司在加盟區域內使用“圓通速遞”標識用于快遞經營,使圓通速遞與五福盛公司具有相同的外部特征,對于第三人而言難以知曉兩者的關系,故特許加盟合同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由圓通速遞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更有利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審法院以司法專郵方式將訴訟材料送達五福盛公司注冊地,后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導致退件,而圓通速遞始終不能提供五福盛公司實際經營地址及相關負責人的聯系方式。經詢問,圓通速遞稱在交通事故發生不久后與五福盛公司解除加盟關系,并結算了費用。現俞某、五福盛公司均無法取得聯系,其是否具備清償能力,均無法得知。而在特許經營關系中,授權方較加盟方具有更強的經濟實力、更大的經營規模,如果完全排除授權方的賠償責任,可能導致授權方為擴大市場份額、規避風險,而降低選擇加盟方的條件,將更多賠償能力差甚至沒有賠償能力的小型公司納入其特許經營網絡,引發不良的社會效果。在加盟期限內,圓通速遞作為授權方對五福盛公司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加盟條件怠于行使監督和考察責任,具有管理過錯。
綜上,二審法院判定蔡某潔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存在錯誤,應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015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蔡某潔醫療費等共計148901.06元”;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015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蔡某潔的其他訴訟請求”;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就該判決第一項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應賠償蔡某潔的各項費用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此后,圓通速遞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21年3月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了《圓通速遞有限公司與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2021)京民申1345號),裁定書詳細披露了本案的相關細節。
法院經審查認為,即使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為真,圓通速遞與五福盛公司之間存在特許經營關系屬實,圓通速遞亦不能憑借內部約定產生對外免責之效果,首先,收益與風險平衡既符合經濟原理,也符合基本法理;其次,內部約定難以產生外部對抗效力;再次,圓通速遞在特許經營監管方面存在過錯。
綜上,蔡某潔請求法院判決圓通速遞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具備合理性,二審法院基于特許經營中雙方特定利益關系考量,結合案件實際,對蔡某潔的請求予以支持,并無不當。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圓通速遞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京五福盛商貿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注冊資本220萬人民幣,為王龍100%持股公司。
圓通速遞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14日,注冊資本8.21億人民幣,為圓通速遞股份有限公司(“圓通速遞”,600233.SH)全資子公司。
圓通速遞成立于1992年12月22日,注冊資本31.60億元,于2000年6月8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海圓通蛟龍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11.07億股,持股比例35.04%。(馬先震 孫辰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