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信聯社員工在明知違規的情況下,告知借貸人可通過借取他人身份證件辦理小貸手續,并為其多次違規放貸。
近日,甘肅省迭部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書顯示,原系迭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興迭信用社副主任顧某、洛大信用社副主任年某,兩人因違反國家規定違法發放貸款280萬元,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經法院查明,2016年期間,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在迭部縣達拉鄉崗嶺村投資經營砂場過程中因缺乏資金,李某某請求興迭信用社副主任顧某幫忙貸款,顧某告知李某某等人自己只有10萬元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審批權限,可通過借取他人身份證件為李某某等人發放多筆貸款。
之后,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便借取英某、老某、冷某某、仁某某、日某、尕某某等28人的身份證及部分人員的戶口本,于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期間,先后在旺藏信用社辦理28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
顧某明知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3人不符合貸款身份、且3人系借取他人證件貸款,并在多數證件持有人未到場的情況下,安排洛大信用社副主任年某為李某某等人辦理農戶小額貸款手續。
值得注意的是,年某也知道李某某、吉某某、王某某三人是借用他人名義貸款,但仍按照顧某的安排編造貸款用途、制作虛假面談記錄等,由李某某等人以英某等28人的名義簽訂貸款合同,先后辦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手續28筆(每筆10萬元),向英某等28人名下賬戶發放貸款共計280萬元。英某等人名下賬戶貸款到賬后,均在當日或二、三日內通過轉賬、取現轉至李某某等名下銀行卡內;部分貸款通過貸款人賬戶向他人銀行卡轉賬后取現等方式轉至李某某名下銀行卡內。案發后,除郭某某、尕某某名下兩筆貸款已由李某某歸還,日某名下貸款中的1.5萬元自用部分由日某本人清償外,其余26筆貸款現已全部逾期。
另外,法院查明,李某某歸還仁某某、英某名下貸款本金各10萬元及利息,歸還尕某某名下貸款利息1100元。顧某、年某在開庭前繳納了罰金。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顧某、年某作為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違法發放貸款280萬元,數額巨大,二人的行為均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應予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判處顧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一萬五千元。判處年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
判決后,年某不服,提出上訴,年某及其辯護人提出,上訴人系從犯,礙于顧某的領導權威,受其指派辦理貸款手續;另外,取保候審期間,上訴人積極催要逾期貸款,挽回了部分經濟損失。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二審查明,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認定的證據已經一審、二審開庭時舉證、質證、認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經審查屬實,法院予以確認,二審判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開資料顯示,迭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于1994年06月24日,注冊地位于甘肅省甘南州迭部縣興迭西街111號,經營范圍包括對轄區農村信用社進行管理、組織轄區內農村信用社之間的資金調劑、調撥和聯合貸款、經人民銀行批準經營的其他金融業務迭部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具有14處分支機構。(記者賀向軍 彭鑫)
關鍵詞: 迭部縣農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