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一則刑事裁定書顯示,原本溪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石橋子信用社主任、富佳信用社主任唐殿普因犯高利轉貸罪、違法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百四十萬元。
具體來看,2012年8月間,唐殿普與另一被告人李某經合謀,在本溪市商業銀行本鋼支行及本溪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富某信用社,采取借名、虛構貸款用途等方式,獲取銀行貸款2390萬元,并將該筆貸款以每月3%的利息轉貸給威海港領置業有限公司。經查,唐殿普、李某從中獲取轉貸利差8804385.49元。
2012年4月至6月間,唐殿普、李某經合謀,采取借名、虛構貸款用途等方式,在本溪市市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營業部獲取貸款1600萬元,二人將該貸款中的300萬元以每月5%的利息轉貸給王某1。經查,唐殿普、李某從中獲取轉貸利差395883元。
也就是說,通過借名、虛構貸款用途等方式從銀行獲取貸款,通過高利轉貸的方式,唐殿普、李某獲取轉貸利差共計920.03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6年,唐殿普就因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取保候審;2017年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事拘留。唐殿普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本溪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唐殿普、李某以轉貸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依法懲處。
最終,唐殿普因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百二十五萬元;原判違法發放貸款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百四十萬元。李某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百二十五萬元。
并追繳唐殿普、李某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二十萬零二百六十八元四角九分,追繳后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記者 常實 趙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