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改進償付能力監管、補齊監管制度短板,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近日就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公開征求意見。
償付能力是保險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履行賠付義務的能力。《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將償付能力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
征求意見稿明確,同時滿足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
根據征求意見稿,銀保監會應當定期披露保險業償付能力總體狀況和償付能力監管工作情況;保險公司應當每季度披露償付能力季度報告摘要,并在日常經營有關環節,向保險消費者、股東等披露和說明其償付能力信息。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銀保監會應當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成因和風險程度,依法采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必須采取的措施包括:監管談話;要求保險公司提交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惡化或完善風險管理的計劃;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記者 譚謨曉)
關鍵詞: 監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