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4月10日發布了關于對傅毅清、王東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經查,證監會發現上述二人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杭可科技”證券代碼:688006)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合同執行、應收票據兌付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傅毅清、王東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杭可科技科創板上市時的保薦機構為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證券代碼:002736)
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消息,傅毅清于2009年8月18日在國信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資格,2012年10月18日離職注銷。2012年10月19日,又在國信證券登記保薦代表人,登記狀態為正常。
王東暉于2006年1月13日在國信證券登記一般證券業務資格,同樣也于2012年10月18日離職注銷,并于離職注銷日的第二天在國信證券登記保薦代表人,登記狀態正常。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在上述行政監管措施發布的同時,證監會還發布了關于對杭可科技采取1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的決定。證監會指出,杭可科技在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招股說明書中信息披露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及可能由此導致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風險、相關預付款披露有誤。2018年12月,比克動力暫停四期項目合同,招股說明書未予披露,且比克動力四期合同預付款合計1600萬元,占合同金額比例為15%,與招股說明書披露該項合同預付款30%不一致。
二、未披露比克動力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情況。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間,比克動力共12筆商業承兌匯票、合計11692.7萬元到期未能承兌,其中4460萬元已通過電匯等支付,其余7232.7萬元尚未支付,上述情形與招股說明書披露不符。
天眼查顯示,杭可科技主營業務為鋰離子電池生產線后處理系統設計、研發、生產與銷售,注冊資本為40100萬人民幣,2019年7月于上科創板上市。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四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恪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不得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從事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現場檢查,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傅毅清、王東暉采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傅毅清、王東暉:
經查,我會發現你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在擔任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保薦代表人過程中,未勤勉盡責,對發行人合同執行、應收票據兌付等情況的核查不充分。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第四條規定。按照《保薦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會決定對你們采取監管談話措施。請于2020年4月28日10時30分攜帶有效的身份證件到我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19號富凱大廈A座17層)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