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一起貸款詐騙及合同詐騙的一審判決。
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查明:山東恒基物資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成立,實際控制人為被告人李某。
2014年1月10日,李某在明知自己資不抵債,沒有償還能力且山東恒基物資有限公司沒有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下,采用偽造公章、購銷合同的方式,以山東恒基物資有限公司名義與濟南農村商業銀行經十路支行(原山東濟南潤豐農村合作銀行槐蔭支行)簽署《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合同》,以虛假的應收賬款為質押,騙取該銀行貸款1500萬元,用于清償自己欠款。截至案發前,李某歸還本息共計166.61萬元。
除了詐騙銀行貸款,李某還利用偽造合同從企業借款,構成合同詐騙的事實。
2018年7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相關事實。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貸款詐騙罪、犯合同詐騙罪,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責令李某分別退賠濟南農村商業銀行經十路支行、新希望慧農(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1333.39萬元、1520.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