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本次修訂的亮點,是新增了“新業態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內容。
這些違法行為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利用大數據分析、算法等技術手段,根據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征,基于成本或正當營銷策略之外的因素,對同一商品或服務在同等交易條件下設置不同價格,也就是俗稱的“大數據殺熟”。此外,通過補貼等形式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以達到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等行為,也屬違法。
對于上述違法行為,意見稿提出的處罰標準是:處上一年度銷售總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的處罰措施,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就在一周前,國內數據領域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獲得通過并將于明年起實施。這部條例同樣劍指“大數據殺熟”:違法者情節嚴重的,處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2018年8月獲通過的《電子商務法》首次明確了對“大數據殺熟”的監管。該法要求平臺除了展示根據大數據畫像為消費者“量身訂做”的價格外,還要展示針對所有人的普遍性標價。否則,違者可以并處5萬-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50萬元的罰款。
不難看出,法律對“大數據殺熟”的處罰標準不僅大幅提高,而且與收益掛鉤,市場占有率越高、面臨的罰款也越高。這表明,監管態度正隨著互聯網行業的日漸成熟而改變,從鼓勵創新和競爭為主的審慎包容逐漸走向對交易各方權益的平等保護。
商家“殺熟”早已有之,但因為大數據而變得更具欺騙性和隱蔽性。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電子商務興起時提升了消費者的信息弱勢地位,消費者對其具有高度信任,然而這種信任逐漸被平臺濫用;在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處于高度“散沙”狀態,很難發現自己已被“區別對待”;因為可以借助大數據畫像對每個人進行“精準定價”,平臺擁有更強大的“殺熟”能力,同時很多互聯網服務都是非標準化產品,比如機票、酒店和旅游產品的預訂,受時間、路線和消費偏好等因素影響更深,“殺熟”現象變得更為普遍和隱蔽。
因此,真正遏制“大數據殺熟”關鍵在于實踐中如何進行舉證責任劃分。鑒于其高度隱蔽性以及消費者與平臺間的不對等地位,“誰主張誰舉證”的傳統方式顯然不適合,應該要求平臺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此外還可以利用公益訴訟為消費者撐腰。互聯網技術的便利不應成為平臺肆無忌憚的欺詐工具,遏制“大數據殺熟”不只是保護消費者,也是在為行業健康發展護航,期待實踐中能夠以良法推動善治。 (胡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