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市住建局發布了相關部門聯合開展住房租賃資金監管的通知。在深圳從事住房租賃經營的企業(以下簡稱住房租賃企業),應在本地開立銀行專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被監管資金不得隨意使用,監管銀行會將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2020年以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部分住房租賃企業資金回流受限、融資受阻,出現資金鏈斷裂現象,嚴重擾亂了住房租賃市場秩序。為促進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通知》以問題為導向,從開立住房租賃資金專用賬戶、實行租賃資金監管、規范住房租金貸款、加強監督管理四個方面作出規定。《通知》將于6月11日起正式實施,有效期2年。
住房租賃資金監管范圍有哪些?根據《通知》,通過受托經營、轉租方式開展業務的住房租賃企業,單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過3個月,或者單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過1個月的,由監管銀行對超過部分的資金進行監管,或者由住房租賃企業提供相應的銀行保函進行擔保。
《通知》明確了住房租賃企業開立專戶的具體要求:住房租賃企業在本市轄區內商業銀行開立唯一專戶,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專戶信息應當作為企業備案材料,并在市住房租賃監管服務平臺、經營場所顯著位置、住房租賃合同和通過自有或第三方交易平臺發布的房源信息中公示。
住房租賃企業在開立專戶時與監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監管銀行按照約定對資金實施監管,并按規定及時向租賃平臺推送監管資金收支等信息。
被監管的住房租賃資金如何釋放?《通知》規定,自租賃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監管銀行將被監管租金按月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被監管的押金則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或者提前解除后釋放給住房租賃企業。
《通知》還對住房租金貸款進行明確,金融機構為承租人提供個人住房租金貸款業務的,應當與承租人單獨簽訂貸款協議,并將貸款撥付至承租人個人賬戶,貸款期限不得超過住房租賃合同期限,發放貸款的頻率應與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頻率匹配。禁止住房租賃企業通過隱瞞、欺騙、強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或者以租金優惠等名義誘導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貸款,禁止在住房租賃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貸款相關內容。
住房租賃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違反《通知》規定的,由區住房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采取約談告誡、暫停房源發布、暫停網簽備案、取消財政資金扶持、發布風險提示等措施進行處理,并依法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抄送金融監管、市場監管、公安、稅務和網信等部門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或者挪用資金等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銀行未按約定或者違反規定造成住房租賃監管資金損失的,除按照監管協議約定承擔責任外,由國家銀行保險監管部門駐深機構依法處理。 (記者 李秀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