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科創板網站日前公布了關于對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上證科審(自律監管)〔2021〕10號)。經查明,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資訊)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規范情形。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上海佘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佘政信息)為博科資訊前員工控制的公司,與博科資訊不存在關聯關系,系博科資訊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博科資訊存在通過佘政信息進行轉貸,以及向其拆借資金的情形。經現場督導查明,佘政信息由博科資訊前副總經理孔德培實際控制,孔德培于2016年2月自博科資訊處離職,處于報告期前12個月內,構成博科資訊關聯自然人,佘政信息構成博科資訊關聯法人,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將佘政信息披露為關聯方,相關交易也未按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現場督導還發現,博科資訊存在向佘政信息采購硬件,隨后轉賣給亞太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計算機)的情形。2017年4月,博科資訊與佘政信息簽訂貨物采購合同,采購金額306萬元;2017年4月26日,博科資訊向佘政信息轉款315萬元;同日,佘政信息向亞太計算機轉款307.88萬元,亞太計算機即向博科資訊轉款309.20萬元。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披露前述交易中的關聯交易情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也未對相關交易的具體內容等進行充分說明。
此外,陳榮系博科資訊報告期內持股5%以上股東。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了由其實際控制或擔任董事且與博科資訊存在業務往來的6家關聯方,陳榮及上述部分關聯方與博科資訊還存在多次資金拆借等情況。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對與陳榮相關的其他關聯方情況進行說明并披露。
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上市申請的重要文件,市場和投資者對此高度關注。博科資訊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博科資訊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完整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決定采取以下監管措施:對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據天眼查APP顯示,博科資訊是一家物流供應鏈管理軟件和自主平臺軟件供應商,業務涉及集團財務、全面預算、企業資源計劃(ERP)、商業智能(BI)、審計及物流供應鏈管理(含倉儲、運輸管理)等一系列產品。公司成立于1998年9月17日,總部位于上海市,注冊資本1.29億元。沈國康為博科資訊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際控制人、大股東,持股比例為71.39%。
2020年9月25日,上交所科創板官網消息顯示,因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發行上市申請、保薦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撤銷保薦,上交所已終止博科資訊發行上市審核。
此前,博科資訊于2020年6月30日公布的招股書顯示,本次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為申萬宏源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保薦代表人為袁靖、馮震宇。
相關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九條: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以下簡稱相關法律及規則),對下列機構和人員在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中的相關活動進行自律監管: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相關人員;
(三)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及保薦人其他相關人員;
(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
前款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本所發行上市審核工作,接受本所自律監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一經受理,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與本次股票發行上市相關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即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未經本所同意,不得對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更改。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二十八條: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誠實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資者作出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業務運營、財務會計及其他資料,全面配合相關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和其他相關工作。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七十二條:本所在發行上市審核中,可以根據本規則及本所相關規則采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書面警示;
(二)監管談話;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者說明;
(五)本所規定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七十四條:本規則第九條規定的主體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視情節輕重采取書面警示、監管談話、要求限期改正等監管措施,或者給予通報批評、公開譴責、三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提交或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六個月至一年內不接受發行人提交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等紀律處分:
(一)制作、出具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擅自改動招股說明書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
(二)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內容存在重大缺陷,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和本所審核;
(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實、準確、完整,但未達到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程度;
(四)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前后存在實質性差異且無合理理由;
(五)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本所審核問詢,且未說明理由;
(六)未及時向本所報告相關重大事項或者未及時披露;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文件
上證科審(自律監管)〔2021〕10號
關于對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的決定
當事人: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明,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科資訊或發行人)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上市申請過程中,存在以下信息披露不規范情形。
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上海佘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佘政信息)為發行人前員工控制的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關聯關系,系發行人主要供應商。報告期內,發行人存在通過佘政信息進行轉貸,以及向其拆借資金的情形。經現場督導查明,佘政信息由發行人前副總經理孔德培實際控制,孔德培于2016年2月自發行人處離職,處于報告期前12個月內,構成發行人關聯自然人,佘政信息構成發行人關聯法人,相關交易構成關聯交易。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將佘政信息披露為關聯方,相關交易也未按關聯交易進行披露。
現場督導還發現,發行人存在向佘政信息采購硬件,隨后轉賣給亞太計算機信息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太計算機)的情形。2017年4月,發行人與佘政信息簽訂貨物采購合同,采購金額306萬元;2017年4月26日,發行人向佘政信息轉款315萬元;同日,佘政信息向亞太計算機轉款307.88萬元,亞太計算機即向發行人轉款309.20萬元。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披露前述交易中的關聯交易情況,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中也未對相關交易的具體內容等進行充分說明。
此外,陳榮系發行人報告期內持股5%以上股東。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披露了由其實際控制或擔任董事且與發行人存在業務往來的6家關聯方,陳榮及上述部分關聯方與發行人還存在多次資金拆借等情況。但招股說明書(申報稿)未對與陳榮相關的其他關聯方情況進行說明并披露。
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上市申請的重要文件,市場和投資者對此高度關注。發行人作為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應當保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博科資訊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41號——科創板公司招股說明書》等信息披露要求,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完整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以下簡稱《審核規則》)第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等有關規定。
鑒于上述事實和情節,根據《審核規則》第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決定采取以下監管措施:對上海博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監管警示。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審核中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