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3月2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沙坪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存在著貨運險業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違法行為。
2018年1月1日,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與重慶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及補充協議,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約定“在協議期限內發生的所有賠案,甲乙雙方約定采用分段賠償。具體如下:1.分段定義:上段:每次事故損失確認金額扣除50萬元后剩余金額;下段:每次事故損失確認金額在5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當損失確認金額小于50萬元時,以損失確認金額為準。賠付方式:上段:由乙方全額賠付。下段:在協議期限內,本協議項下貨運險下段整體簡單賠付率達到70%(含)時,甲方未按照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補繳保險費的,乙方不再承擔下段賠償責任。”該約定在約定適用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貨物運輸保險附加免賠額(率)、賠償限額條款》、《貨物運輸保險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標的條款》等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中并不存在,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涉及保單117張,保費67.61萬元。
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副總經理崔云紅分管公司非車險業務,對上述貨運險業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負主管責任。
綜上,重慶銀保監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重慶銀保監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予以罰款4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重慶銀保監分局決定對崔云紅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
人保財險官網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 P&C,以下簡稱“中國人保財險”)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是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PICC Group)的核心成員和標志性主業,是國內歷史悠久、業務規模大、綜合實力強的大型國有財產保險公司,保費規模居全球財險市場前列。公司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聯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碼2328)。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或者保管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有關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沙坪壩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
地址:重慶市沙坪壩區小新街75-6號
法定代表人:王賢鋒
當事人:崔云紅
身份證號:32011319670303****
住址:重慶市沙坪壩區渝碚路****
職務: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重慶銀保監局對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月1日,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與重慶某物流有限公司簽訂《國內公路貨物運輸保險協議》及補充協議,合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約定“在協議期限內發生的所有賠案,甲乙雙方約定采用分段賠償。具體如下:1.分段定義:上段:每次事故損失確認金額扣除50萬元后剩余金額;下段:每次事故損失確認金額在50萬元(含)以內的部分,當損失確認金額小于50萬元時,以損失確認金額為準。賠付方式:上段:由乙方全額賠付。下段:在協議期限內,本協議項下貨運險下段整體簡單賠付率達到70%(含)時,甲方未按照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補繳保險費的,乙方不再承擔下段賠償責任。”該約定在約定適用的《公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2009版)》、《貨物運輸保險附加免賠額(率)、賠償限額條款》、《貨物運輸保險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標的條款》等經備案的保險條款中并不存在,存在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涉及保單117張,保費67.61萬元。
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副總經理崔云紅分管公司非車險業務,對上述貨運險業務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的問題負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保險單、保險條款、業務統計表、調查筆錄、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我局決定對人保財險沙坪壩支公司予以罰款4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崔云紅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