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3、34號)顯示,經查明,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社區活動經費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于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門店保費收入3578.93萬元,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支付給各門店的社區活動經費合計108.18萬元(該活動經費與各門店保費收入掛鉤,約為門店總保費的3%)。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108.18萬元的社區活動經費對應的社區活動實際均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于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
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和EA門店主發放保險銷售人員執業證書。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員工韋某于2020年5月31日離職,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注銷;門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注銷。
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飛任華泰財險南通中支負責人,參與了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的實施,并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綜上,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南通監管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俞小飛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30日。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29日,注冊資本30億人民幣,為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華泰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內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君正集團”,601216.SH),持股比例12.29%。
銀保監會網站于2013年3月6日發布的《江蘇保監局關于核準俞小飛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批復》顯示,核準俞小飛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為取得資格證書且無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人員在中國保監會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辦理執業登記,并發放《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執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及時在信息系統中予以變更,并在3個工作日內換發執業證書。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3號
當事人:俞小飛
身份證號碼:320622197401******
住址:南通市崇川區躍龍南路
職務: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門店保費收入3578.93萬元,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支付給各門店的社區活動經費合計108.18萬元。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108.18萬元的社區活動經費對應的社區活動實際均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于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2017年4月14日至今,俞小飛任華泰財險南通中支負責人,參與了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的實施,并在該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應負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相關記賬憑證及支付憑證、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任免文件等證據證明。
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分局決定對俞小飛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通銀保監罰決字〔2020〕34號
當事人: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址:南通市深南路99號天安數碼城6幢307室
主要負責人:俞小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虛列社區活動經費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下轄38家EA門店,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各門店保費收入3578.93萬元,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支付給各門店的社區活動經費合計108.18萬元(該活動經費與各門店保費收入掛鉤,約為門店總保費的3%)。各門店向華泰財險南通中支申請報銷社區活動經費時未提供所購活動物品發票,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對品牌宣傳和業務宣傳等社區活動開展情況進行跟蹤管理。108.18萬元的社區活動經費對應的社區活動實際均未發生,該費用實際用于各EA門店的業務拓展。
上述事實有相關記賬憑證及支付憑證、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二、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
華泰財險南通中支未向公司保險銷售人員和EA門店主發放保險銷售人員執業證書。華泰財險南通中支員工韋某于2020年5月31日離職,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注銷;門店店主李某于2019年6月5日退店,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為其辦理執業登記注銷。
上述事實有從業人員信息表、執業登記信息表、談話筆錄、情況說明、事實確認書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社區活動經費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上述未按規定進行執業管理行為,違反了《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第三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華泰財險南通中支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監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關鍵詞: 華泰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