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87號)顯示,經查明,當事人劉彬為證券從業(yè)人員,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職于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
劉彬于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間持有一般證券從業(yè)資格;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持有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劉彬通過實際控制并使用其弟“劉某”證券賬戶,使用個人電腦下單,先后交易中海達、中科創(chuàng)達、西部礦業(yè)等股票,累計買入237筆,賣出165筆,買入成交總金額454.65萬元,賣出成交總金額461.85萬元,扣除交易稅費,累計盈利1.93萬元。
證監(jiān)會認為,劉彬作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yè)人員,買賣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fā)〔1997〕9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證監(jiān)會決定沒收劉彬違法所得1.93萬元,并處以3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fā)現,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負責人為彭磊。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5月3日,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班濤誒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李愷為實控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61%。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yè)人員、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fā)〔1997〕96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代理投資人從事證券、期貨買賣;
(二)向投資人承諾證券、期貨投資收益;
(三)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四)為自己買賣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以及期貨;
(五)利用咨詢服務與他人合謀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所禁止的其他證券、期貨欺詐行為。
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jiān)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劉彬)
〔2020〕87號
當事人:劉彬,男,1982年5月出生,住址:湖北省武漢市。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會對證券從業(yè)人員劉彬違法買賣股票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劉彬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劉彬為證券從業(yè)人員
劉彬為證券從業(yè)人員,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任職于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擔任證券投資顧問。
劉彬于2010年7月19日至9月6日期間持有一般證券從業(yè)資格,執(zhí)業(yè)證書編號為S12********015;2014年1月20日至2016年12月27日期間持有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執(zhí)業(yè)證書編號為A07********001;2018年4月8日至10月16日持有證券投資咨詢從業(yè)資格,執(zhí)業(yè)證書編號為A03********001。
二、劉彬實際控制并使用“劉某”證券賬戶交易股票
劉某是劉彬弟弟,“劉某”證券賬戶于2006年4月24日開立于國信證券杭州寶椒路證券營業(yè)部,下掛一個上海股東賬戶A46****820和一個深圳股東賬戶010****336,證券賬戶對應的三方存管銀行賬戶為建設銀行621*************535戶。
2014年1月12日至2018年9月17日,“劉某”證券賬戶內資金主要來源于劉彬銀行卡轉入,資金去向主要為劉彬銀行卡或被其消費使用。
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劉彬通過實際控制并使用“劉某”證券賬戶,使用個人電腦下單,先后交易中海達、中科創(chuàng)達、西部礦業(yè)等股票,累計買入237筆,賣出165筆,買入成交總金額4,546,464.81元,賣出成交總金額4,618,467.56元,扣除交易稅費,累計盈利19,278.22元。
上述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交易記錄、相關銀行賬戶資料、相關單位提供的材料和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我會認為,2018年5月1日至9月17日期內,劉彬作為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從業(yè)人員,通過實際控制并使用“劉某”證券賬戶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四十三條和《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證委發(fā)〔1997〕96號)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guī)定,我會決定:沒收劉彬違法所得19,278.22元,并處以3萬元罰款。
劉彬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yè)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中國證監(jiān)會
2020年10月19日
關鍵詞: 上海證券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