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深外管檢[2020]69號)顯示,鄭州市中森置業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的違法事實。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表示,上述行為違反了《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2020年8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決定對其給予警告,處罰款人民幣7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鄭州市中森置業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09月29日,注冊資本2億元,主要經營范圍為房地產開發與銷售(憑資質證經營)等。公司大股東為李中奎,持股比例90.00%。
相關規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第三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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