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業(600807)虛假陳述一案,自濟南中級法院下達投資者勝訴的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判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原告上訴認為,一審法院因計算的系統性風險比例以及其他風險比例過高,致使ST天業對股民的賠償比例明顯偏低;而被告則認為,涉案股票價格的下跌全是由于系統性風險造成的,與ST天業虛假陳述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應當由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記者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發現:ST天業已完成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取得了新的營業執照,公司名稱由“山東天業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濟南高新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名稱仍然是“ST天業”。
那么,原被告同時提起上訴對案件的二審有何影響?公司的更名是否會導致民事賠償責任主體的虛化?對此,從事證券維權的王晶律師介紹:從已經公開的一審判決分析,原告方可能因為缺乏專業律師的指導,訴訟請求存在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地方,計算的損失明顯偏高,不僅導致多數訴訟請求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而且自己還花費了較多的訴訟費。據悉,一審法院需要等待二審判決之后,再行處理剩余案件。
根據一審認定,從2015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2日之間買入ST天業(曾用名天業股份)股票的投資者,在2018年5月3日之后,無論是否賣出,都具備提起訴訟的權利,符合條件 的 投 資 者 可 以 通 過 微 信gushi148向律師免費咨詢,或者自行向濟南市中級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王晶律師同時表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濟南高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入主ST天業,僅是股東和公司名稱的改變,原公司作為民事主體仍然存在,原公司的債權、債務應該由更名后的公司繼續承擔。同時,濟南高新城市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的入主,將有助于對投資者的賠償,也有利于改善公司現狀、增強公司實力、完善公司制度,引導ST天業合法持續經營。(記者 楊成萬)
關鍵詞: ST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