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公布關于山東華宏保險銷售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信息。
山東華宏保險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決定對山東華宏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元。對相關責任人張傳峰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元。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20〕3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山東華宏保險銷售有限公司
地址 :山東省日照市經濟開發區臨沂路西、秦皇島路北001幢501號
主要負責人:張傳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東華宏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華宏保險”)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山東華宏保險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
山東華宏保險存在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的問題,檢查期間已責令改正。
二、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現場詢問山東華宏保險新契約內勤孔某、公司總經理張某發現,公司未制作客戶告知書,檢查期間已責令改正。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視頻材料、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3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
上述未制作客戶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
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分局決定對你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日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
被處罰人:張傳峰
地址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棗莊路96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37110219710416XXXX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山東華宏保險銷售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山東華宏保險存在著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
山東華宏保險存在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的問題,檢查期間已責令改正。張傳峰,時任山東華宏保險總經理,對該違法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是直接責任人。
二、未制作客戶告知書
現場詢問山東華宏保險新契約內勤孔某、公司總經理張傳峰發現,公司未制作客戶告知書,檢查期間已責令改正。張傳峰,時任山東華宏保險總經理,對該違法違規行為負領導責任,是直接責任人。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事實與評價、相關視頻材料、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在顯著位置放置許可證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3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我分局決定對張傳峰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上述未制作客戶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5〕3號)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五條,我分局決定對張傳峰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5000元。綜合考慮以上因素,我分局決定對張傳峰予以警告,罰款人民幣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日照監管分局
2020年3月12日
關鍵詞: 華宏保險被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