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簡稱“中方信富”或“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決定。經查,中方信富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部分員工存在承諾收益及虛假宣傳情形;二是個別無證券投資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員工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三是客戶回訪中要求客戶嚴格執行指令;四是公司對軟件存在誤導性宣傳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關業務檔案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
中國網財經注意到,2月20日,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被上海監管局采取責令改正并暫停新增客戶的監管措施。上海監管局指出,中方信富上海分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過程中,存在對客戶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營銷宣傳及承諾保證收益,留痕管理有效性不足等違規行為。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具有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十二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應當告知客戶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投訴電話、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等;
(二)證券投資顧問的姓名及其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編碼;
(三)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內容和方式;
(四)投資決策由客戶作出,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
(五)證券投資顧問不得代客戶作出投資決策。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通過營業場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公司網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項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監督。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規范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和客戶招攬行為,禁止對服務能力和過往業績進行虛假、不實、誤導性的營銷宣傳,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諾或者保證投資收益。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公眾媒體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進行廣告宣傳,應當遵守《廣告法》和證券信息傳播的有關規定,廣告宣傳內容不得存在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以及其他違法違規情形。
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將廣告宣傳方案和時間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媒體所在地證監局報備。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推廣、協議簽訂、服務提供、客戶回訪、投訴處理等環節實行留痕管理。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的時間、內容、方式和依據等信息,應當以書面或者電子文件形式予以記錄留存。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檔案的保存期限自協議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其人員從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增加內部合規檢查次數并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責令清理違規業務、責令暫停新增客戶、責令處分有關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暫停新增客戶監管措施的決定
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你公司在開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中,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一是部分員工存在承諾收益及虛假宣傳情形;二是個別無證券投資投資咨詢執業資格員工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建議;三是客戶回訪中要求客戶嚴格執行指令;四是公司對軟件存在誤導性宣傳表述;五是公司未完整保存相關業務檔案資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按照《暫行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責令你公司全面整改,暫停新增客戶六個月。你公司應做好來訪客戶接待、矛盾糾紛解決及合規管理等工作。
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嚴格落實《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在暫停期內按月向我局報送整改進度情況。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