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證監會網站消息,浙江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執業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莎特勒” 證券代碼:872297)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亞會B審字(2019)0925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實質性參與項目
簽字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無法提供赴審計現場的出行證明,不清楚底稿記錄的重大錯報風險,不清楚存貨、固定資產等監盤程序的實施情況,未實質性參與現場審計工作,也未實質性復核審計底稿。
除簽字注冊會計師外,項目組成員均非亞太(集團)會計所員工。項目合伙人崔玉強無法確信項目組成員具有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專業素質,也未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且無實質性應對措施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將“售后租回未按融資租賃處理”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但被審計單位并無售后租回業務,與實際情況不符。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未將收入確認評價為風險因素,也未記錄不確認的原因。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未記錄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及實施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三、存貨、固定資產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明顯不到位
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盤點表,無人員簽名、無監盤時間。固定資產監盤小結記錄的監盤時間為2019年1月1日,但當天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未赴審計現場。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無法證明是否執行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監盤程序。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在實施存貨監盤程序時,未編制監盤計劃和小結。存貨盤點表未記錄存貨存放的狀態、盤點方法。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未執行存貨跌價準備測試,也未說明不執行測試的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四、收入、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選取4家銷售客戶的平均月單價與2017年進行比較,各月單價變動幅度-8%至30%,未對變動原因進行分析。
營業成本審計程序說明“主營業務成本-A項目各月波動較大的原因”,未明確項目名稱,變動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況不符合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五、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臨時聘用非本所員工執行莎特勒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未對外聘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未采取應對措施加強項目風險管控。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未識別和評價回函地址非亞太(集團)會計所辦公地址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未合理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監盤等關鍵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
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在執行業務審批時,未合理關注立項申請人為離職人員,立項申請時間晚于現場審計時間和業務約定書簽訂時間,業務報告簽發記錄的外勤起止日與底稿記錄不一致。
上述情況不符合《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亞太(集團)會計所及崔玉強、郭光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據中國網財經不完全統計,此次已是亞太(集團)會計所三個月以來第三次收警示函。1月19日,吉林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周方奇、王慶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其審計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內部控制報告及財務報告存在四項違規。1月8日,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亞太(集團)會計所及注冊會計師周含軍、周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其執業深圳美麗生態股份有限公司時,未保持職業審慎態度,在美麗生態無法合理解釋盤盈生物資產產生原因及形成時間的情況下,認可了公司將其計入2015年利潤的處理。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規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亞太(集團)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浙江莎特勒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莎特勒”)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報告文書:亞會B審字(2019)0925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簽字注冊會計師未實質性參與項目
簽字會計師崔玉強、郭光勝無法提供赴審計現場的出行證明,不清楚底稿記錄的重大錯報風險,不清楚存貨、固定資產等監盤程序的實施情況,未實質性參與現場審計工作,也未實質性復核審計底稿。
除簽字注冊會計師外,項目組成員均非你所員工。項目合伙人崔玉強無法確信項目組成員具有適當的勝任能力和專業素質,也未指導、監督和執行審計業務。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恰當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且無實質性應對措施
你們將“售后租回未按融資租賃處理”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但被審計單位并無售后租回業務,與實際情況不符。你們未將收入確認評價為風險因素,也未記錄不確認的原因。你們未記錄重大錯報風險的應對措施及實施情況。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的相關規定。
三、存貨、固定資產等重要審計程序執行明顯不到位
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盤點表,無人員簽名、無監盤時間。固定資產監盤小結記錄的監盤時間為2019年1月1日,但當天你們未赴審計現場。你們無法證明是否執行固定資產、應收票據監盤程序。
你們在實施存貨監盤程序時,未編制監盤計劃和小結。存貨盤點表未記錄存貨存放的狀態、盤點方法。
你們未執行存貨跌價準備測試,也未說明不執行測試的原因。
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第十一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1號——對存貨、訴訟和索賠、分部信息等特定項目獲取審計證據的具體考慮》第四條的相關規定。
四、收入、成本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
你們選取4家銷售客戶的平均月單價與2017年進行比較,各月單價變動幅度-8%至30%,未對變動原因進行分析。
營業成本審計程序說明“主營業務成本-A項目各月波動較大的原因”,未明確項目名稱,變動原因直接留白。
上述情況不符合上述情況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第十條、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五、事務所內部管理和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你們臨時聘用非本所員工執行莎特勒2018年年報審計項目,未對外聘人員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未采取應對措施加強項目風險管控。
你們未識別和評價回函地址非你所辦公地址對獨立性產生的不利影響,未合理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監盤等關鍵審計程序的執行情況。
你們在執行業務審批時,未合理關注立項申請人為離職人員,立項申請時間晚于現場審計時間和業務約定書簽訂時間,業務報告簽發記錄的外勤起止日與底稿記錄不一致。
上述情況不符合《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崔玉強、郭光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