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沒2666萬!80后資管公司股東竟做老鼠倉,操縱3個賬戶配資炒股,五大抗辯理由均被否
80后資管公司股東配資玩“老鼠倉”,不料被證監會罰沒2600多萬。
證監會最新出具的行政處罰書顯示,珠海中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南投資)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王青方在管理旗下私募產品時,使用配資賬戶進行趨同交易,金額達到1333萬。在被調查時王青方辯稱,買入股票以長期持有為目的,實際交易情況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倉”或利用非公開信息案的交易行為,沒有損害中南1號賬戶的利益。但該理由不被證監會認可,最終被“沒一罰一”收到了證監會2666萬元的罰單。
操縱3個證券賬戶進行老鼠倉
經查明,在2016年5月24日,中南投資與海通期貨簽署《投資顧問協議》。7月7日中南1號成立,中南投資負責中南1號的日常操作建議。
82年出生的王青方名義上是中南投資旗下產品中南1號的投資顧問,但實際履行投資經理職能,負責“中南1號”證券賬戶的投資決策和下單操作、發送投資建議等,知悉中南1號未公開的交易信息。
得知了中南1號的投資決策后,王青方打起了壞主意,他控制了3個證券賬戶進行老鼠倉。
經證監會調查,“陳某初”證券賬戶于2016年8月1日開立于渤海證券上海大連路營業部。“李某”證券賬戶于2016年7月25日開立于太平洋證券長沙韶山路營業部。“中南1號”證券賬戶于2016年7月開立于中信證券上海環球金融中心證券營業部。
“李某”證券賬戶三方存管銀行為尾號7905招商銀行賬戶。根據李某提供的情況說明,其與王青方商議共同投資股票生意,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相應的盈利與虧損,投資過程主要由王青方完成,2017年5月將資金全部撤出。2016年7月26日李某將3000萬元資金全部轉入“李某”證券賬戶,7月27日王青方向李某銀行賬戶轉入500萬元,并于當日轉入“李某”證券賬戶。
王青方、陳某初、劉某凱、楊某恩、李某、王某松分別承認了王青方控制使用“李某”“陳某初”和“中南1號”證券賬戶。
自“陳某初”證券賬戶開立日2016年8月1日至中南1號到期日2017年7月6日,該賬戶共交易滬深兩市12只股票,買入金額9665.47萬元,賣出金額10248.71萬元。“陳某初”證券賬戶與“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ST獅頭”“ST亞太”“猛獅科技”“香梨股份”“精倫電子”等5只股票,占其賬戶交易股票數量的41.67%;趨同買入交易金額合計5832.78萬元,占賬戶買入金額的60.35%,趨同交易獲利677.23萬元。
自“李某”證券賬戶開立日2016年7月25日至中南1號到期日2017年7月6日,“李某”證券賬戶共交易滬深兩市12只股票,買入金額13379.21萬元、賣出金額14545.55萬元。“李某”證券賬戶與“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猛獅科技”“ST獅頭”“香梨股份”等3只股票,占其賬戶交易股票數量的25%;趨同買入交易金額5615.03萬元,占賬戶買入成交金額的41.97%,趨同交易盈利655.89萬元。
可以確定,王青方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間使用“陳某初”“李某”證券賬戶,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號”證券賬戶趨同交易有關股票,獲利1333.12萬元。
證監會認定,王青方的上述行為違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違法行為。
王青方否認老鼠倉,辯稱買入股票以長期持有為目的
王青方提出了五點申辯意見:
一是買入股票以長期持有為目的,實際交易情況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倉或利用非公開信息案的交易行為,并沒有損害中南1號賬戶的利益。
二是不具有利用未公開信息的主觀故意,僅是借用賬戶從事配資炒股。
三是中南投資不屬于私募基金管理人。
四是王青方的主體身份是投資顧問的工作人員。王青方未有擔任基金管理人職務的事實。
五是王青方行為不適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應依據證監會第105令相關規定。
證監會給予了一一回應:
一是王青方控制使用“陳某初”“李某”證券賬戶,并在獲悉了中南1號證券交易的未公開信息后,利用上述賬戶實施了趨同交易,該行為損害了中南1號其他持有人的利益。
二是配資炒股的說法不能解釋其趨同交易的異常性,即使是配資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
三是中南投資雖為中南1號的投資顧問,但實際負責中南1號的投資決策,并安排投資經理具體實施決策的制定和指令下達,從中南投資的工作內容實質看,其行為屬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為。
四是王青方作為中南投資指派的投資經理,具體負責中南1號的投資決策和指令下達,本案中其行為實質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理行為,應按照當事人實際履行職責的身份和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罰。
五是《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既適用于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也適用于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行為有明確處罰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該條進行處罰。
證監會認定,王青方的行為實質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理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證券的行為,該行為破壞了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嚴重損害了中南1號其他持有人的利益,依據《基金法》進行處罰于法有據,最終決定,對王青方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1333.12萬元,并處以1333.12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