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3月11日公布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2號)和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2020〕2號)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楊衛東(時任中聯金儲(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中聯金儲”)期貨投資總監及中聯金儲-國金證券-中聯金儲先鋒組合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先鋒組合1號”)基金經理)利益輸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楊衛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先鋒組合1號期貨賬戶于2017年8月2日開立于海證期貨有限公司,中聯金儲是該基金管理人,楊衛東擔任基金經理負責交易決策,日盤交易由中聯金儲交易員負責下單,夜盤交易經中聯金儲授權由楊衛東本人下單操作。
“王某才”期貨賬戶于2016年11月23日開立于東航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才與楊衛東系同學關系,該期貨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楊衛東,且開戶后一直由楊衛東實際控制使用,由楊衛東決策并使用中聯金儲辦公電腦或其個人電腦下單。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個合約上,楊衛東先控制“王某才”賬戶在日盤正常開倉,隨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盤集合競價時段,“王某才”賬戶與“先鋒組合1號”賬戶相互成交獲利,最后“先鋒組合1號”賬戶再平倉了結。上述期間,“王某才”與“先鋒組合1號”對上述合約相互交易共918手,導致“先鋒組合1號”賬戶虧損114.73萬元。
楊衛東的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益輸送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楊衛東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此外,楊衛東所實施的利用期貨交易利益輸送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多個交易場所,導致管理基金財產虧損超百萬元,違法情節嚴重,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五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楊衛東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中國證監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中聯金儲(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18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實業投資,企業管理,企業形象策劃,市場營銷策劃,投資咨詢,商務信息咨詢,法律咨詢(不得從事訴訟、辯護、代理等法律服務),黃金飾品、珠寶首飾、工藝美術品的銷售等。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于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二)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三)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財產;
(五)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六)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七)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八)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規定的,以及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和第九項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行為的,按照《證券法》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規定:下列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發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從業人員;
(四)證券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五)證券服務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和證券服務機構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證券服務機構實際控制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證券投資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內設業務部門、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證券投資基金從業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有關責任人員。
《證券市場禁入規定》第五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3至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行為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在重大違法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等情節較為嚴重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5至10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終身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一)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行為特別惡劣,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或者致使投資者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的;
(三) 組織、策劃、領導或者實施重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活動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楊衛東)
〔2020〕2號
當事人:楊衛東,男,1982年6月出生,時任中聯金儲(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金儲)期貨投資總監及中聯金儲-國金證券-中聯金儲先鋒組合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先鋒組合1號)基金經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區武威東路479弄2號802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楊衛東利益輸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楊衛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賬戶控制和使用情況
先鋒組合1號期貨賬戶于2017年8月2日開立于海證期貨有限公司,中聯金儲是該基金管理人,楊衛東擔任基金經理負責交易決策,日盤交易由中聯金儲交易員負責下單,夜盤交易經中聯金儲授權由楊衛東本人下單操作。
“王某才”期貨賬戶于2016年11月23日開立于東航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才與楊衛東系同學關系,該期貨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楊衛東,且開戶后一直由楊衛東實際控制使用,由楊衛東決策并使用中聯金儲辦公電腦或其個人電腦下單。
二、賬戶交易情況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個合約上,楊衛東先控制“王某才”賬戶在日盤正常開倉,隨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盤集合競價時段,“王某才”賬戶與“先鋒組合1號”賬戶相互成交獲利,最后“先鋒組合1號”賬戶再平倉了結。上述期間,“王某才”與“先鋒組合1號”對上述合約相互交易共918手,導致“先鋒組合1號”賬戶虧損1,147,261.1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交易記錄、交易所提供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楊衛東的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益輸送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楊衛東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月15日
中國證監會市場禁入決定書(楊衛東)
〔2020〕2號
當事人:楊衛東,男,1982年6月出生,時任中聯金儲(上海)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聯金儲)期貨投資總監及中聯金儲-國金證券-中聯金儲先鋒組合1號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先鋒組合1號)基金經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區武威東路479弄2號802室。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楊衛東利益輸送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場禁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楊衛東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賬戶控制和使用情況
先鋒組合1號期貨賬戶于2017年8月2日開立于海證期貨有限公司,中聯金儲是該基金管理人,楊衛東擔任基金經理負責交易決策,日盤交易由中聯金儲交易員負責下單,夜盤交易經中聯金儲授權由楊衛東本人下單操作。
“王某才”期貨賬戶于2016年11月23日開立于東航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王某才與楊衛東系同學關系,該期貨賬戶資金主要來源于楊衛東,且開戶后一直由楊衛東實際控制使用,由楊衛東決策并使用中聯金儲辦公電腦或其個人電腦下單。
二、賬戶交易情況
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間,在“bu1809”“ag1809”“zn1809”“zn1810”“zn1812”“zn1904”“sn1809”“sn1901”“cu1812”“cu1902”“au1804”“pb1809”“pb1810”“ni1812”“ni1810”“sm1809”“sr1905”“j1901”“jd1808”“jd1810”“jm1809”“jm1901”等22個合約上,楊衛東先控制“王某才”賬戶在日盤正常開倉,隨后在下一交易日夜盤集合競價時段,“王某才”賬戶與“先鋒組合1號”賬戶相互成交獲利,最后“先鋒組合1號”賬戶再平倉了結。上述期間,“王某才”與“先鋒組合1號”對上述合約相互交易共918手,導致“先鋒組合1號”賬戶虧損1,147,261.14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情況說明、交易記錄、交易所提供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楊衛東的上述行為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構成利益輸送違法行為。
楊衛東所實施的利用期貨交易利益輸送行為,持續時間長,涉及多個交易場所,導致管理基金財產虧損超百萬元,違法情節嚴重,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九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六項、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楊衛東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如果對本市場禁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