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證監局近日關于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對中審華會計所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 證券代碼:832485)2015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廣東證監局發現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執行分析性程序時,沒有對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沒有確定相關金額和預期值之間的差異額,沒有識別和判斷哪些差異額需要進一步調查。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沒有評價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大幅增長是否屬于異常或偏離預期,也沒有評價上述情況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在審計工作底稿《重要性確定表》中將“被審計單位”寫成“河源市勇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三、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將收入識別為存在舞弊風險,并評價發生、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等認定導致舞弊風險,但沒有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收入交易導致舞弊風險,也沒有將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識別為特別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沒有將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未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詢證函的發出及之后的過程保持必要控制并取得充分、適當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對主營業務收入的發生認定執行細節測試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項目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七、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在涉及15筆主營業務收入發生認定的細節測試中,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庾自斌、吳英達作為中鈺科技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會計所、庾自斌、吳英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在實施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信息與下列各項信息進行比較:
(一)以前期間的可比信息;
(二)被審計單位的預期結果或者注冊會計師的預期數據;
(三)所處行業或同行業中規模相近的其他單位的可比信息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當實施函證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對詢證函保持控制,包括: (一)確定需要確認或填列的信息; (二)選擇適當的被詢證者; (三)設計詢證函,包括正確填列被詢證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詢證者直接向注冊會計師回函的地址等信息; (四)發出詢證函并予以跟進,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寄發詢證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在設計審計樣本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審計程序的目的和抽樣總體的特征。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六條: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足夠的樣本規模,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七條:注冊會計師在選取樣本項目時,應當使總體中的每個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為公司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認真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接受中國證監會的監管。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0〕26號
關于對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吳英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庾自斌、吳英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鈺科技)2015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們在對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執行分析性程序時,沒有對金額或比率作出預期,沒有確定相關金額和預期值之間的差異額,沒有識別和判斷哪些差異額需要進一步調查。你們沒有評價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的大幅增長是否屬于異常或偏離預期,也沒有評價上述情況是否表明存在由于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3號——分析程序》第五條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二、你們在審計工作底稿《重要性確定表》中將“被審計單位”寫成“河源市勇藝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三、你們將收入識別為存在舞弊風險,并評價發生、權利和義務、計價和分攤等認定導致舞弊風險,但沒有評價哪些類型的收入、收入交易導致舞弊風險,也沒有將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識別為特別風險。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四、你們沒有將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的情況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3號——前任注冊會計師和后任注冊會計師的溝通》第十八條的規定。
五、你們未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詢證函的發出及之后的過程保持必要控制并取得充分、適當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六、你們對主營業務收入的發生認定執行細節測試時,沒有對抽樣總體、樣本規模、選取測試項目方法等進行確定和說明,也沒有評價抽取的樣本規模足以將抽樣風險降至可接受的低風險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
七、你們在涉及15筆主營業務收入發生認定的細節測試中,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2010年版)第十條的規定。
綜上,你們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條的規定。庾自斌、吳英達作為中鈺科技2015年年報審計項目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的規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30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內部問責情況,同時要進一步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義務,確保審計質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0年3月4日
關鍵詞: 中審華會計所吃警示函